嚴禁誇大宣傳、誘導脫管 智駕迎“最嚴監管”
本報記者 陳燕南 北京報道
目前智駕行業迎來轉折點,“強監管”正在推動中國智能汽車產業從野蠻生長轉向安全可控的新階段。
2025年4月16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召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工作推進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主要汽車生產企業近60名代表參加會議。
會議強調,汽車生產企業要深刻領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充分開展組合駕駛輔助測試驗證,明確系統功能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不得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切實擔負起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水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也指出,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後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若設備設計或宣傳直接誘導駕駛人脫離監管(如 “解放雙手”“免接管”),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處死刑。
目前,在智駕普惠的同時,安全問題成爲重中之重。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理事長、國家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執行主任張進華指出,當前我國組合駕駛輔助功能已進入市場規模化應用階段,NOA等相關功能應用快速普及。然而技術的成熟度與市場的熱度存在偏離,感知系統在複雜場景下的侷限性仍然客觀存在,組合駕駛輔助產品從可用到好用仍有距離,車企宣傳邊界模糊、用戶認知偏差等問題日益凸顯,部分駕駛員對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概念混淆,因駕駛員錯誤使用駕駛輔助功能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明確規範營銷宣傳行爲
記者瞭解到,此次會議圍繞《通知》有關產品准入和軟件在線升級備案要求,聽取汽車生產企業落實情況及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介紹了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重點關注事項。
《通知》在強化汽車軟件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中提出,加強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並確保實施OTA升級活動後的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開展備案評估與監督檢查,規範OTA升級應用方式,避免企業通過OTA升級隱瞞車輛缺陷或規避責任。
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中,也明確規範了營銷宣傳行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爲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員濫用風險。
張進華表示,國內很多車企提出了“L2+”“L2++”等誤導性概念,或在試駕體驗時向消費者演示“脫手”“脫眼”等不規範操作,易導致消費者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過度信賴,在銷售和用戶使用環節未明確告知系統的功能及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與狀態要求等關鍵信息,易導致用戶高估產品的能力水平,從而引發安全隱患。
中汽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安鐵成也指出,組合駕駛輔助功能存在技術侷限性,在極端天氣(如暴雨、大霧、強光、黑暗等)和極端場景(如施工路障、異形物體、鬼探頭等)下,傳感器容易出現識別錯誤,導致系統誤判或失效。另外,部分車企虛假或誇大宣傳,往往將組合駕駛輔助功能包裝成“完美的智能駕駛方案”,不符合GB/T 40429-2021《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中對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定義,模糊了技術本質、迴避了功能侷限。消費者在宣傳的引導下,容易過度信任、過分依賴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甚至將車輛完全交由系統控制,加之部分產品缺乏有效的駕駛員狀態監測手段,或監測要求過於寬鬆(如脫手檢測邏輯不合理、脫手檢測間隔時間較長等),導致存在誤用、濫用風險,出現“越用越大膽”的情況。
因此,安鐵成認爲,對於政府和行業企業而言,亟須在發展與安全之間尋求平衡——研發創新時應鼓勵大膽探索技術邊界,但面向公衆的商業化落地必須恪守安全底線,築牢保護消費者生命財產的“安全護欄”。在此背景下,《通知》的出臺與進一步推進落實既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舉措。
虛假宣傳或處2年以下刑期
值得關注的是,4月14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衆號發表的《智慧領航,安全護航——智能網聯汽車輔助駕駛功能使用須謹慎》一文提到,從部分車企官網或新聞發佈會信息可知,儘管相關車企智能駕駛系統命名存在差異,但均突出“輔助”屬性,技術特徵均屬於我國《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規定的2級標準,尚未取得3級及以上等級認證。
這一現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制約:其一,感知算法在複雜場景下的可靠性尚未突破技術瓶頸;其二,車企基於法律風險防控考慮,主動將功能標註爲2級,以維繫駕駛人作爲責任主體的法律定位;其三,我國正在推進准入與上路通行試點,目前尚未有3級自動駕駛汽車獲得准入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誇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爲“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爲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後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關於生產銷售“智駕神器”的相關法律責任也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智駕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干擾車輛安全監測系統),若造成嚴重後果(如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生產者和銷售者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銷售金額50%至2倍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如多人傷亡),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同上;若設備設計或宣傳直接誘導駕駛人脫離監管(如 “解放雙手”“免接管”),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銷售平臺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覈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爲“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所以上述文章中也釐清了駕駛人的責任。
文章指出,部分駕駛人開啓輔助駕駛功能後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吃東西等危險行爲,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當前我國道路通行環境下,市面量產汽車仍處於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因此,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
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爲,依法處以罰款並記分。一旦因此類行爲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張碩 審覈:童海華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