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公佈“小客車墜海致3死”事故評估報告,司機被判三年緩五年
廣東江門市應急管理局4月23日公佈《江門台山“12·11”較大墜車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事故中的電焊班組長、車輛駕駛員易某德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項目勞務單位江門市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100萬元,此外還有3人被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1日22時09分許,一輛搭載6名勞務作業人員的小型普通客車從黃茅海水域一橋樑建設項目施工便橋離開途中墜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41萬元。經調查認定,江門台山“12·11”較大墜車事故是勞務作業人員工作結束後,駕駛員駕駛車輛從鋼棧橋離開途中,因駕駛操作不當撞破防護欄墜海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刑事責任方面,臺山市公安局於12月15日對易某德立案偵查,12月16日對其刑事拘留。臺山市人民檢察院於12月29日依法批准逮捕。2024年7月12日,易某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行政處罰方面,2024年5月,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對江門市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對其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對江門市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謝某兵進行立案調查,作出罰款489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勞務項目現場負責人陳某進行立案調查,作出罰款21420元的行政處罰;對中鐵寶橋集團有限公司G3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經理王某輝進行立案調查,作出罰款214779.18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江門此前發佈的《江門台山“12·11”較大墜車事故調查報告》,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爲項目勞務單位,易某德爲勞務項目的電焊班組長、車輛駕駛員,未嚴格遵守項目經理部車輛駕駛人員管理規定,違規私下借用並駕駛非本班組的小型普通客車,因駕駛操作不當致車輛撞破防護欄墜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事發當晚9時55分許,易某某、李某某等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勞務單位,下簡稱澤星公司)等員工共6人,在當日工作結束後準備離開工地。因本班組固定用車已被開走,澤星公司又未及時安排下班用車,故易某某借用其他班組車輛搭載其他5人離開。在車輛調頭過程中,對車輛轉彎半徑和側距判斷失誤,致車輛左前部碰撞鋼棧橋防護欄,緊急情況下誤把油門當剎車,導致車輛在慣性作用下急加速撞破防護欄後連人帶車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