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屢投訴劣行… 小學頑童遭後母怒摑猛踢 檢察官1原因替她求情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者。圖片來源/ingimage

檢控官認爲後母管教方法超出《民法》規定的「父母懲戒權」,但考慮到仍有民衆不清楚合理體罰界線,以涉嫌「對未滿14歲兒童犯傷害」罪名起訴後母,同時請求法院以情堪憫恕爲由,協助後母減刑。

男童校內表現頑劣

臺媒於今年7月報道,男童父母離婚,生父之後再婚,男童和生父及後母同住,而其就讀的學校在今年4月至5月期間,透過LINE告知家長,指男童不但在校內欺負同學,而且頂撞老師,希望家長多加留意,後母如常扮起黑臉教訓男童。

繼續在校內言行不當 後母施以體罰

但到了翌日,老師再次傳送訊息,告知男童言行不當,後母大怒摑了男童,又喝令他跪在門外,繼而從後方踹了一腳。男童無法承受猛力而趴地,事後跑到外祖父家中哭訴,家人聞訊報警,男童經驗傷後證實嘴角、手肘、膝蓋、右後背部受傷,男童生母控告生父和後母涉嫌「傷害」罪名。

檢察官控告虐兒

臺北地檢署經調查後認爲,《民法》第1085條賦予「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懲戒手段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後母管教方法比一般方式嚴重,對精神上的羞辱程度也非正常成年人所能忍受,男童事後被其他親戚撫養後,在學校的言行得到改善,可見後母當時管教方式未能達到目的,以涉嫌「對未滿14歲兒童犯傷害」罪名起訴。

請求法官減刑

但檢察官同時認爲,後母雖然未有認領男童,但同一屋檐下負責男童教養工作,傳統社會認爲管教孩子是家事,令到民衆對孩子管教手段過於嚴厲而不自知,檢察官請求法官依《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對後母減輕刑罰。至於生父被控部份,檢察官認爲證據不足,所以不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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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