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監視器「正對家門」 臺南女告侵害隱私權 二審逆轉敗理由曝光
林姓女子不滿住家旁的臺南市佳里區信義國小在校內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家的客廳、前院,經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後,一審判她勝訴;但校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改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女子不滿住家旁的臺南市佳里區信義國小在校內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家的客廳、前院,經依民法提告校方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後,一審判她勝訴;但校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定,林女應循國家賠償程序,不能直接以民法提告,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林女敗訴。此案還可上訴。
擁有碩士學歷的林女主張,她住處圍牆內的庭院,屬於她與家人的生活私領域,沒有意願向大衆公開,信義國小卻在2021年2月26日先在南側教室大樓2樓教室裝設筒形監視器,影像畫面涵蓋她住家全棟1至3樓,經她發現報警,並向市府教育局陳情後,校方雖拆除監視器,卻又在南側教室大樓2樓外牆裝設球型監視器,每隔18至20秒即轉回拍攝她住家1樓出入口、前院、客廳內部14秒,至今已長達3年半。
林女指出,此一監視器導致她出入客廳、出門前整理衣着、在庭院活動及出入大門等舉動,全遭24小時日夜攝錄,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及居住安寧,經透過教育局要求拆除,但校方不同意且繼續拍攝,曾提告妨害秘密罪,經檢方不起訴後再議,仍被駁回確定,才提起民事訴訟。
林女強調,校方爲維護校園安全有拍攝校園圍牆的需求,但應控制在不逾越巷道的範圍,才合乎比例原則;校方將監視器對着校外居民住家拍攝,無法防止及嚇阻存有危安疑慮的人士進入校園,其手段不符保障幼童安全及受教權的目的,因此請求校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臺南地院認爲,此一監視器24小時對着林女的住家拍攝,不符合比例原則,導致對方的隱私權、人格權受侵害,判校方應賠償5萬元及拆除監視器。
不過,校方不服上訴主張,因校園圍牆低矮,2021年間曾多次遭陌生男子闖入躲藏,甚至過夜;校方裝監視器是爲監控巷弄圍牆,防止他人翻越或及時制止,屬行使公權力的行爲。
更何況,該監視器是自動掃描,無法設定鏡頭運行的軌跡,爲達維護校園安全的目的,縱有干預林女的隱私權,也以最小侵害手段爲之,符合比例原則,且校方已於去年11月拆除該監視器。
另外,監視器是公共設施,林女若認爲干預她的隱私或人格權等權利,僅得以《國家賠償法》爲請求權基礎,並依規定踐行協議先行程序;林女直接依民法提起訴訟,並不合法。
臺南高分院認爲,監視器供學校公務使用,屬《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共設施;加上國賠法爲民法特別法,應該優先適用,林女應循國賠程序,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能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行爲之訴,因此應該駁回訴訟,不用再審酌實體請求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