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犯錯後老師是否有權要求當衆道歉?最高法案例解讀
當孩子在學校犯錯,老師是否有權要求當衆道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因不滿老師讓自家孩子反覆道歉,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某學校一年級學生甲某因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老師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並在班會上讓甲某向其他同學道歉。
甲某家長認爲老師當衆指責甲某、不聽甲某解釋、無理要求甲某當衆反覆道歉,造成甲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甲某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經多次交涉無果,甲某將學校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兩萬餘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老師的行爲是否屬於正常履行教育懲戒權,是否存在超越或濫用教育懲戒權的情形。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同時,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中,明確規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教育懲戒。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想“管”又不敢“管”
教師懲戒權的邊界在哪?
近年來,關於“老師不敢管學生”的討論引發社會關注。不少老師在面對違規違紀學生時,陷入了“想管不敢管”的困境。管得嚴,怕被家長投訴,管得鬆又起不到效果。那麼,學校在實施教育懲戒時,如何把握合理邊界?如何界定“合理懲戒”與“變相體罰”呢?
法官表示,教育懲戒權是學校和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可以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
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明確,中小學教師可行使多種教育懲戒手段,同時也爲懲戒權劃出了“禁區”“紅線”,賦予了學生、家長申訴的權利。
那麼哪些屬於超出正當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石煜:
以上都屬於體罰或者是變相體罰等非正當教育懲戒措施。
如何讓老師放下顧慮、依法管教的同時,也讓家長放心呢?
法官建議,學校要承擔起指導和監督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責任,可以在校規校紀中明確規定教育懲戒的方式、程度、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程序等關鍵內容,爲老師提供清晰、具體的行動指南。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石煜:首先對於學校來說,對於老師的正當教育懲戒措施的行使,要制定更加細化的規定,可以同時邀請家委會代表等共同參與,大家一起制定一個各方都能夠接受的規則,並將其通過明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共同遵守以及維護,就能爲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明確規定一個邊界,而且使得老師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內心比較有自信,比較清楚,不害怕侵權,這樣老師他就敢管,就想管也願意管。在此情況下,學校還要完善自己的教學措施,比如說增加監控錄像,來保留平常進行監督的這些證據以及記錄,使得老師能夠遵守。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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