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重視險資集中舉牌銀行股的風險

尹中立(國務院參事、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

以保險資金爲主的長線資金和耐心資本加快進入股市步伐,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從2024年開始保險資金增加了股市投資力度,但主要集中在銀行股。在保險資金的推動下,銀行股指數持續10個季度上漲。2023年初至2025年6月底,銀行股指數累計上漲了90%多。而同期上證指數上漲13%,滬深300指數上漲3%。可見,銀行股的走勢與市場總體走勢並不一致。

保險資金集中投資銀行股是2023年開始出現的新現象,與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修改有關。我國保險行業的上市公司新會計準則於2024年1月起實施,銀行股價格上漲與新會計準則實施時間高度吻合。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當保險資金買入銀行股達到一定的條件(持股超過一定比例標準)後可以按照權益法覈算,如果買入的銀行股的價格小於該銀行的每股淨資產,其差價部分可以計入當年的利潤。2023年至2024年我國銀行股的價格普遍低於淨資產,有些銀行股的價格不足淨資產的一半,意味着保險資金買入銀行股可以獲得100%的賬面盈利。

在新的保險行業國際會計準則中,計入權益法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是否實現了對該公司的“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重大影響”。持股比例超過20%視爲“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該規則在我國實施時,將持股比例超過5%且擁有董事會席位即可視爲達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條件,可以計入長期股權投資。

新的會計規則爲國際通行的標準,該規則實施的目的是減少保險公司的利潤波動。按照舊的會計覈算準則,保險公司買入股票後,股價波動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利潤報表。根據新的規則,當按照長期權益投資覈算,股價的波動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利潤,有利於保險公司穩健發展,也有利於保險資金成爲真正的“耐心資本”。但新的規則在中國實施過程中,將長期股權覈算的標準從20%降至5%,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利潤波動,需注意防範相關風險。

正常情況下,股價低於淨資產的上市公司都是業績較差或前景不佳,正常情況下這些上市公司股票不應該成爲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但按照現行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只要保險公司買入股價低於淨資產的股票超過5%以後就可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覈算,當年就可以獲得較大幅度的盈利。

我國銀行類上市公司的股價持續低於其淨資產主要是因爲銀行業面臨的經營挑戰。2022年之前,我國銀行業的存貸款息差一直在2%以上,2022年息差跌至1.91%,至2025年第一季度,銀行的息差降至1.43%,銀行的息差已經低於不良率。銀行的淨息差與不良貸款率兩者出現“倒掛”,意味着銀行的淨息差可能難以覆蓋三項成本(信用成本、運營成本、資本成本),對銀行業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在此背景下,銀行股價屢創新高,這一趨勢蘊含的潛在風險值得重視。如果銀行不良資產覈銷力度增加,保險資金持有的銀行股就會出現相應虧損,銀行的風險將傳遞到保險。保險資金的特點是規模大,對市場的示範效應強,保險資金的一舉一動都會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保險資金集中投資於單一板塊股票會對市場產生溢出效應。

2015年7月,原保監會《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頒行,對保險資金投資股市作出規定,核心內容有:(1)只要滿足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投資藍籌股票的餘額不低於股票投資餘額的60%兩個前提,保監會允許險企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餘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爲10%;(2)投資權益類資產的餘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後權益類資產餘額不高於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後來出現的“寶萬之爭”等事件與這些規則的修改有一定的關係,隨後監管部門對險資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作了更嚴格的規定。

鼓勵保險資金入市,發揮保險資金穩定資本市場的功能,但“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弦也不能鬆懈。要防範投資集中於單一板塊所引發的風險。對此,筆者有兩點建議。

一是保險資金入市應該遵循穩健投資和分散投資的原則。對單一行業的股票投資持倉市值不應該高於該公司股票總投資金額的10%。爲了防止規則變化導致對市場的衝擊,可以按照新老劃斷的方式處置,對持有銀行股超過總持倉10%比例的保險公司,可以維持當前的狀況不變。爲避免相關銀行風險傳遞至保險行業,原則上不鼓勵保險資金舉牌銀行股。

二是持有銀行股比例超過5%是否可以達到“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重大影響”的標準?值得認真分析和討論。假如持有20%以上才能達到“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重大影響”的標準,保險資金是不會大批量買入銀行股的,因爲大型國有控股銀行的股權集中,實際流通股不足20%,十餘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權相對分散,但要達到20%的標準也是不容易的,一些地方小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並不理想,保險公司往往不會成爲它們的控制人。可以考慮根據我國銀行股的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工、農、中、建、交的持股比例可以爲5%比例視同“重大影響”,招商、興業等等中型銀行的持股比例設定爲10%或15%,其他銀行可以按照20%的持股標準視同“控制”或“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