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營區水電6年收回扣23萬 陸軍士官長判2年加罰10萬

陸軍阮姓士官長利用職務之便,6年期間向4家工程行收取新臺幣23萬餘元的回扣,日前遭基隆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還要支付公庫10萬元。(張志康攝)

陸軍一名阮姓士官長,在基隆祥豐營區服役期間,兼辦水電修繕等工程,他從2017年開始,運用職權向工程行收取回扣,6年期間共收取30起、共23萬餘元。基隆地院日前認定阮男犯《貪污治罪條例》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

阮姓士官長自2010年起,就在基隆祥豐營區服役,還兼辦水電修繕等相關公共工程。不過,阮男自2017年6月起,利用未滿新臺幣10萬元(現改爲15萬元)小額採購工程,可以由承辦人逕洽廠商的規定,與4家工程行約定,收取一成的回扣。

從2017年6月到2023年8月間,阮男利用職權,向4家工程行收取了30筆,共計新臺幣23萬餘元的回扣,其中最誇張的,則是其中一筆不鏽鋼三通管連接工程,工程總金額僅有1350元,阮男也照樣「依規矩」收取了135元的回扣。

基隆地檢署去年初接獲檢舉,指揮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深入調查,去年5月大舉搜索祥豐營區與阮男的基隆住處,並同步搜索4家工程行辦公室。在深入的調查與偵訊後,基隆地檢署於去年9月將全案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4名業者涉犯行賄罪,全部認罪,分別支付公庫1萬元至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條件,獲緩起訴處分。

法官認爲,阮男在接受調查局、詢問、地檢署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都坦承犯罪不諱,並且繳回犯罪所得,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因他收受回扣,影響工程的進行或有其他不法情事。

另外,法官也兼衡阮男的犯罪動機、手段、沒有前科,離開部隊後還要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其中1人還有重大傷病等狀況,認定阮男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0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