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港法疑涉圖利?陳歐珀幕僚發聲:以公共利益為考量

前立委陳歐珀遭檢舉涉弊案,今天被臺北地檢署搜索約談,陳歐珀的幕僚晚間表示,修法屬於公共利益,並無圖利特定對象。本報資料照

前立委陳歐珀遭檢舉在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利益,護航推動「商港法」修法,今天遭檢廉搜索約談。對此,陳歐珀幕僚晚間引用熟悉商港作業流程的專業人士指出,109年的修法看起來是良善修法,系依照臺灣商港產業界的長期建言,內容與對象均以產業全體、國家發展及公共利益爲優先考量,並無圖利特定企業或個人。

立法院109年審議通過的「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主要推動者是前立委陳歐珀,因修法內容涉及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機制,近日遭外界質疑,疑似涉入圖利特定對象的弊案,遭到檢廉搜索調查。

陳歐珀幕僚引用專業人士的說法強調,修法過程公開透明,根據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商港法」第72條僅規範「未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時,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進出港;但隨着商港設施民營化、BOT案日益普及,現行法規難以因應產業現狀。

陳歐珀等人提出修正案,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及「營運損失」也納入強制處分範圍,並明定可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避免賠償責任推諉不清,此舉在於提升賠償保障、維護港區秩序與產業權益,解決現行法令不足之處。

相關產業人士舉例,過去若外籍貨輪撞壞民營碼頭設施,業者只能走民事訴訟,曠日廢時且賠償不易,嚴重影響產業權益與港區營運;修法後,無論公有或民有設施損壞,乃至營運損失,都可依法即時處理,確保賠償落實並維護正常運作。

陳歐珀幕僚強調,修法的過程都公開透明,系民意代表迴應產業界與地方聲音的良善修法,讓臺灣港口治理更完善、營運更具彈性與保障,看不出有圖利單一公司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