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為爭多1份打官司 老爸手寫遺囑多次塗改少做1事判無效

桃園陳姓地主2023年4月間過世前,留下2份手寫遺囑,分別涉及名下中壢區多筆土地繼承分配,哥哥拿持分較多的遺囑欲辦繼承,弟弟指該遺囑日期多次增刪或塗改,提告確認遺囑無效,桃園地院審理認爲,塗改處未依法補籤確認,難辨真實立書日期,影響先後遺囑效力,判該遺囑無效。

原告弟弟指控,老爸於2023年4月15日過世,生前曾立2份遺囑,第一份在2021年11月1日所立,由老爸親自手寫,內容是將中壢區仁德段8筆土地給哥哥、7筆土地給他、另10筆給媽媽和姊妹3人共同繼承;第二份則於2022年7月4日另立,註明「之前所立遺囑無效,依民法規定繼承」。

弟主張,第一份遺囑年、月、日曾以「中華民國2021年11月1日」、改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又被他人或不詳時點改爲「111年9月19日」,整個增刪、塗改之處未依法註明塗改處及字數、補籤姓名,顯屬違法形式。另個可疑處,最終留存的「9」月數字寫法,顯然是由其他數字增添筆劃改寫而成。

弟指出,老爸於2022年7月4日另又立了份遺囑,這份後立的明確記載「之前所立遺囑無效,依民法規定繼承」。依法規定,後立的遺囑應視爲依法撤回前立的遺囑並喪失效力,應屬無效的。沒想到哥哥竟寄存證信函通知他、媽媽和姊妹,表示要拿着這份無效遺囑辦理遺產登記,如此將影響他們遺產繼承範圍。

被告哥哥主張,第一份111年9月19日自書遺囑是老爸親自書寫簽名,內容明確記載遺產分配,符合民法自書遺囑要件;針對遺囑部分經塗改或增刪但未註明字數的問題,法院應就塗改部分實質內容進行審酌,確認是否與遺囑人真意相符。

他認爲,遺囑於111年7月7日所加註的日期,僅屬於時間的修正及補充,對遺囑的主要內容及效力未產生任何變動,也無不一致或矛盾處,因此,這部分修正應屬有效,不影響整體遺囑的成立及法律效力。

法官認爲,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籤;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以確保遺囑人真意,防止遭他人竄改變造。若未依法爲之,恐導致遺囑內容無從識別或被認爲非遺囑人真意,而影響效力。

法院比對第一份遺囑書立日期的筆跡有多處增減、塗改,最終書立日期爲111年9月19日,若檢視增減、塗改前的內容,可能出現多達9種日期;由於增減、塗改處僅有一個「陳姓地主」的簽名,難以確認這個簽名究竟是哪個日期所籤的,另還發現「9月」的「9」疑由「7」改寫而成,筆順不自然,顯示內容曾遭變造,導致無法確定實際書立日期。

法官審理後認爲,自書遺囑若未依法定方式記明年月日並親籤,或塗改不合規定,應屬無效。由於陳姓地主後又於111年7月4日重立新遺囑,依法已撤回前案,且前案日期塗改瑕疵嚴重,最終判決確認2021年的第一份遺囑無效。

桃園地主過世前先後手寫2份遺囑,哥哥拿持分較多的遺囑欲辦繼承,弟弟指該遺囑日期多次增刪或塗改,第2份已註明之前遺囑無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認爲,塗改處未依法補籤確認,難辨真實立書日期,影響先後遺囑效力,判第1份遺囑無效。示意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