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指示「鮮」乳效期需<14天 食藥署:依規辦理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引起各界意見分歧。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紐西蘭進口乳品,今年起零關稅輸入,但保存期限逾30天的品項,是否能標示爲「鮮」引發討論,酪農甚至揚言上街抗議,據瞭解,行政院已經指示,如要標示鮮乳,不能超過14天保存期限,衛福部食藥署代理署長林金富表示,若收到將依相關指示辦理。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保存期限逾30天的進口液態乳可標示爲「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或「ESL(延長效期)鮮乳」,該草案預定今年7月生效,產業界多次強烈要求進口乳不應標示鮮乳,否則恐衝擊國內酪農產業。
林金富先前指出,現行市售的液態乳產品,仍應依衛福部2014年3月29日公告的「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辦理標示,與CNS鮮乳國家標準一致;市售完整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國),讓消費者可明確由外包裝區別進口或國產。
林金富表示,食藥署參考CNS 3056鮮乳國家標準適用範圍,並依農業部建議方案的甲案文字,在預告修正的草案中,增訂品名標示爲「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ESL鮮乳」,但因爲預告期間所獲意見紛歧,已多次函請農業部提供「以30日(或15日)區分鮮乳、ESL乳」方案的科學依據,後續將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召開會議討論取得共識後,再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