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手冊不能公開?律師申請提供遭拒絕 法院判決打臉高檢署

律師劉繼蔚前年向臺灣高等檢察署申請提供「刑罰執行手冊」,但高檢署以恐有妨礙執行刑罰之虞而拒絕,劉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劉勝訴,高檢署應准許劉拷貝刑罰執行手冊全文內容,可上訴。

劉繼蔚因執行業務需研究法律問題,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函給高檢署給高檢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提供刑罰執行手冊,但高檢署回函指出,手冊僅供內部參考,性質旨在提供檢察官指揮執行的參考,如果公開有妨礙刑事執行之虞,因此難以提供而拒絕申請。

劉繼蔚提告主張,高檢署爲了避免各級檢察機關執行刑事業務有歧異,而彙整相關法條、判例、解釋及函文製成手冊,屬於政府資訊無誤,無論內部承辦人員或一般民衆都可以藉此得知檢察機關刑事執行的慣行與規範基礎,更可以瞭解刑事執行的實況。

劉繼蔚指出,實務上的刑事執行程序,可以透過手冊一窺堂奧,提供手冊可以讓民衆瞭解執行現況,有助於刑事執行程序正當適法與妥當,難以想像有何妨礙刑事執行之虞,況且諸多裁判中會以手冊爲法院判斷基礎,因此認爲手冊是司法實務的重要文件,應公開或提供給民衆或研究者利用。

高檢署反駁,刑罰執行手冊僅供內部參考,是在爬梳釐清各種實務案例和流程,不具備任何法位階效力,爲了避免外界誤解有法規範效果,所以未對外提供查詢或下載;檢察官指揮執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爲之。

高檢署指出,手冊因有參考功用,長久運行後確實有可能形成檢察官賴以操作的一定模式,手冊若公開,有可能經由分析研擬來逃避或拖延刑事執行,妨礙檢方指揮執行,將對管理造成困難,請求法院駁回劉的訴訟。

北高行認爲,根據刑罰執行手冊的內容,是蒐集彙整檢察署收受刑事執行案件後,應如何分文、分案、歸檔,及各種執行刑應注意事項、最高法院判決、法務部函令等,是原則性的彙整刑之執行的法令與實務見解,即使公開給劉繼蔚,也不至於有礙個案中執行刑罰。

判決指出,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而是否能公正行使刑罰執行的權利,關係人民與社會對正義的追求能否實現,因此刑罰執行手冊有必要公開揭露給人民知曉。

北高行指出,高檢署開庭時曾稱希望能遮掩手冊中「重要部分」再提供,卻未指名「重要部分」在哪裡,也更證明手冊即使提供給劉繼蔚,也不會妨害行使刑罰權,判決劉勝訴。

律師劉繼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