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提供刑罰執行手冊 高檢署敗訴

律師劉繼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劉繼蔚因執行業務需研究法律問題,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函高檢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提供刑罰執行手冊;高檢署回函指手冊僅供內部參考,旨在提供檢察官指揮執行參考,公開有妨礙刑事執行之虞,拒絕申請。

劉繼蔚提告,主張高檢署爲避免各級檢察機關執行刑事業務有歧異,彙整相關法條、判例、解釋及函文製成手冊,屬政府資訊無誤,無論內部承辦人員或一般民衆都可藉此得知檢察機關刑事執行的慣行與規範基礎,更可瞭解刑事執行實況。

且提供手冊可讓民衆瞭解執行現況,有助刑事執行程序正當適法與妥當,難以想像有何妨礙刑事執行之虞,況且諸多裁判中會以手冊爲法院判斷基礎,認爲手冊是司法實務重要文件,應公開或提供給民衆或研究者利用。

高檢署反駁,指手冊僅供內部參考,長久運行後確實可能形成檢察官賴以操作的一定模式,手冊若公開,有可能經由分析研擬來逃避或拖延刑事執行,妨礙檢方指揮執行,將對管理造成困難。

北高行認爲,根據刑罰執行手冊內容,是蒐集彙整檢察署收受刑事執行案件後,應如何分文、分案、歸檔,及各種執行刑應注意事項、最高法院判決、法務部函令等,是原則性彙整刑之執行的法令與實務見解,即使公開,也不至於有礙個案中執行刑罰。

判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公益代表人,是否能公正行使刑罰執行權利,關係人民與社會對正義的追求能否實現,因此刑罰執行手冊有必要公開揭露給人民知曉,判劉繼蔚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