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0條修正 終結政治思想犯

過去《刑法》第100條被視爲箝制言論、思想自由的罪魁禍首。圖爲1991年7月25日民進黨以「廢除《刑法》100條」爲行動宗旨,在行政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過去《刑法》第100條被視爲箝制言論、思想自由的罪魁禍首,許多人因此成爲黑名單,1991年9月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瞿海源、作家鍾肇政等組成「100行動聯盟」,訴求之一就是「廢除《刑法》100條」,但在國民黨堅持之下未廢除,而是於1992年修法將條文中「着手實行者」改成「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者」,終結政治思想犯,奠定臺灣言論自由重要里程碑,如今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卻嗆用「《刑法》100條伺候」在野黨,也引發民主倒退嚕質疑。

回顧《刑法》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歷史,民進黨扮演重要角色,也因此對於柯建銘此番言論惹議,黨內人士相當低調,昨天中常會前,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被記者問到:「委員要講《刑法》100條嗎?」陳趕緊回說「不要」;中常委立委王世堅受訪則認爲,柯建銘上很多節目發表看法,可能是口誤。

該法條原規定:「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被視爲造成白色恐怖的惡法之一,當年臺灣不少臺獨等思想犯都受到《刑法》第100條箝制,獨臺會人士、黨外人士等因爲觸犯此法而遭逮捕。

1990年,法務部爲了解套,初步決定只修不廢,立法院審查時,民進黨要求廢除全部內亂罪章,但國民黨認爲各國都有內亂罪,堅持可修不可廢;後來兩黨達成初步共識,只修不廢,但隨着獨立臺灣會案及陳婉貞案相繼爆發,1991年民進黨決議,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

1991年9月2日「100行動聯盟」成立,以廢除「《刑法》100條」爲主要訴求,要求執政黨在10月8日前作出明確迴應,否則將於國慶舉行反閱兵活動。同年10月,聯盟部分成員與國民黨協商,初步達成「實質掏空《刑法》100條」共識,10月8日,聯盟宣佈反閱兵活動暫停,聯盟成員以和平靜坐,直到閱兵結束。

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表決通過《刑法》第100條修正條文,改成「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者」,限縮在以暴力手段實行範圍,被列黑名單的異議人士終於可以返臺,臺灣從此不再有「政治犯」3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