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職場霸凌入法 三面向聚焦
職場霸凌樣態百百種,勞動部職安署近期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讓僱主及勞工都能有更明確遵循依據,並明確建立一套可操作的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對企業治理與勞資關係都將帶來實質影響,企業應優先關注三大重點。
過去職場霸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其對霸凌定義,着重於「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合理範圍,持續以言語或行爲侵害勞工身心健康」。然而,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行爲樣態並不明確,導致企業難以判斷何種情形已達違法程度。
此次草案一大重點,就是具體列舉多種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行爲,如言語攻擊、刻意排擠、職務上不當干預、濫用權力施壓,甚至散佈影響他人名譽資訊等,皆被納入規範範圍,這樣的設計讓企業在內部管理上有更清楚的依循標準,也讓勞工在主張權利時,有更具體的依據。
對企業而言,首先,最需優先關注的是制度建置義務,在草案中已明確要求僱主不僅要採取預防措施,並建立完整申訴與處理機制,例如,企業必須設置申訴管道,且不限於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皆可;同時也須將防治措施、申訴流程及後續處理方式公告於工作場所,讓所有員工清楚知悉。
若企業規模達一定程度,例如30人以上,公告內容還須涵蓋三大面向,第一,職場霸凌的防治措施;第二,申訴與調查程序;第三,調查成立後的處理與懲處方式。換言之,企業不能再僅以「內部規範」概括帶過,而需建立一套具體且可被檢驗的制度。
其次在程序面上,草案也明確要求,僱主在接獲申訴後,須依規定調查,並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時,案件與結果還須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平臺,使行政機關得以進行監督,若僱主未落實相關義務,導致勞工身心受到侵害,甚至可能被認定爲職業災害,進而違反法定責任。將被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處以5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並得依情節加重。
最後,僱主對於霸凌者懲處上,企業須依調查結果採取具體措施,包括警告、調職、扣減獎金,甚至解僱等,但未來實務上可能產生的爭議,在於「比例原則」拿捏,若企業對行爲人處分過重,亦可能引發被申訴人反彈,甚至衍生新的勞資爭議。因此,懲處決策應建立在調查小組專業判斷與內部討論基礎上,而非由僱主單方面決定。
過去實務經驗上來說,職場霸凌並不少見,從法院實務來看,持續性辱罵、排擠、貶抑,或以戲弄方式騷擾,均有被認定成立的案例,這之中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使勞工長期處於一個具敵意或不友善的工作環境,而非單一事件的個別衝突。
隨着職場霸凌相關法律規則逐漸明確,將大幅提升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合規要求,未來企業不僅要「避免發生問題」,更要能「證明已善盡防治義務」,企業應建立明確流程與教育訓練機制,才能在新制上路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營造更健康穩定的職場環境。
(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餘弦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