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遺贈稅修法 兩議題聚焦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預告期至今(23)日止,這項修法,象徵遺產稅課稅邏輯與財產傳承規劃正面臨重要轉變。此次修法不僅迴應憲法法庭對公平性要求,最大意義在於補起長期存在於實務中的制度漏洞,特別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等兩大關鍵議題上。

隨着規則趨於明確,財產提前移轉與家族傳承將不再只是憑經驗猜測,而是能建立在可預期、可計算的法制基礎之上,爲未來的資產安排帶來更高的確定性與彈性。

過去在遺產稅制度中,一個最常被討論的問題,就是「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課稅設計。原本制度如果遇到受贈人是配偶,而配偶又拋棄繼承,甚至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實務上會出現一個狀況:第一,稅收可能課不到;第二,若還有其他特定繼承人,反而可能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的人,承擔不合理遺產稅負擔。這也是爲什麼憲法法庭認爲現行制度有違公平,要求財政部限期修法。

去年財政部雖先訂出過渡期間處理原則,但過渡期行政措施無法真正解決核心問題。原因很簡單,因爲遺贈稅法對「納稅義務人」定義本就非常明確,只限於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如果死亡前兩年受贈者,既不是受遺贈人,又因爲拋棄繼承而不具繼承人身分,那在法律上就無法要求他負擔遺產稅。這個問題,只有透過修法,才能從根本解決。

因此,這次第6條修正是關鍵一步。修法明確把「死亡前兩年受贈者」直接納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不再因爲是否拋棄繼承而有所差異。這樣一來,不但補起制度漏洞,也讓課稅邏輯回到符合直覺與公平的狀態。

另一個重要修正,是關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過去在實務上,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案例:被繼承人在過世前短短几天內,把不動產全部贈與配偶,夫妻間贈與本來免稅,但因不到兩年就過世,這些財產又被拉回遺產課稅。問題是,這個贈與動作反而讓配偶在計算婚後財產時吃虧,導致原本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申報上無法完整反映,形成一種「愈早規劃,反而愈不利」結果。

這次修法精神,是把死亡前兩年贈與,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視同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財產,使配偶在遺產稅上可扣除金額,更接近民法實際保障的權利內容。雖在實際民法上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與遺產稅可扣除的金額仍可能不同,但至少在稅負上,配偶不再因提前贈與而處於不利地位。

從財產傳承規劃角度來看,將帶來實質影響。過去很多人在面對可能的身後安排時,會因爲擔心死亡前贈與被拉回課稅、又無法主張扣除,而不敢進行任何提前規劃。在新制度架構下,就算贈與仍須回溯計入遺產總額,但至少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讓整體稅負計算更合理。

更重要的是,這次修法讓規則變得清楚,把過去模糊、不確定的空間,轉化爲可計算、可預期制度。這也代表未來在協助家庭進行財產移轉、遺產分配或傳承規劃時,可更精準評估風險與結果。

(本文由勤業衆信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口述,記者邱琮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