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婚姻財產的責任與保障
臺灣正在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除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在五年內分居三年即可請求離婚外,財產分配與贍養費制度也將迎來重大調整。新制明訂,離婚後的贍養費請求權僅限兩年內行使,且一旦再婚即不得再請求;修法更將具有溯及力,意味現有案件也可能受到影響。
此次修法起因於大法官釋憲,認爲限制有責配偶才能訴請離婚「部分違憲」,因此進行修正。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未來婚姻制度下的財產責任與保障模式,將被重新定義。
首先要思考的是,「如果一方因出軌與第三人發生關係,這樣的人究竟有沒有權利要求離婚?」傳統制度採「有責無權」原則,過錯方不得訴請離婚。但在實務上,若婚姻早已破裂,卻因一方有責而被迫延續,常導致雙方陷於長期僵局。
不過此次修法核心不只是「誰能離婚」,更關鍵的是「離婚後怎麼分配財產」。過去臺灣社會對於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常抱持「保障弱勢」立場,導致部分配偶長期依賴對方經濟支持。
但隨社會性別角色變遷,立法者也意識到,婚姻不應是「終身保障」,而是「責任有限、各自獨立」。
修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將贍養費請求權設有明確期限。未來若離婚後兩年內沒有主張贍養費,就喪失請求權;若已再婚,則完全不得請求。如此規範不僅減少冗長訴訟,也避免前配偶間「糾纏不清」。
舉例來說,實務上常見離婚多年後,經濟弱勢方突然提出贍養費訴訟,造成另一方難以預期自身財務規劃。新制度透過時效與再婚排除,讓贍養費更具明確性與終局性,既保障必要照顧,也避免制度被濫用。
除贍養費外,剩餘財產分配製度同樣受到關注。現行法律下,婚姻關係終止時,雙方需計算婚後財產增值,並進行差額分配。這套制度設計原意在於保障婚姻中的「隱性貢獻」,例如家庭主婦對家務付出。但在現代社會,夫妻雙方多半有工作收入,差額計算常引發激烈爭議。
修法後,財產分配製度可能更強調「公平與效率」,而非無限上綱的扶養義務。若搭配贍養費期限限制,未來財產糾紛的範圍可能縮小,司法資源也能更集中。並提醒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關乎婚姻中對財產的共同期待與責任分擔。
即便焦點轉向財產分配,社會對於「出軌者能否訴請離婚」仍存在強烈爭議。有人認爲,一旦放寬條件,恐使婚姻忠誠義務被削弱,甚至讓有責方「得利」。不過修法並非鼓勵背叛,而是承認當婚姻已無存續可能時,法律應給予合理出口。同時,財產與贍養費的重新設計,正好形成一種平衡:即便出軌者能離婚,也未必能免除財務責任。
這波修法不僅是條文修訂,更是婚姻制度的一場觀念轉型。未來離婚將更強調「有限責任」而非「無限拖累」,法律不再只是懲罰有責一方,而是尋求雙方脫離困境後的公平分配。總結來說,婚姻本質上是一份契約。但在臺灣,多數人走進婚姻時,並沒有意識到這是一份「合約關係」,反而只把它當作「感情關係」,這就是爲什麼遇到外遇、財產、撫養、贍養等問題時,會產生爭議。
因此未來在修法過後,婚姻的意義在於真實的共同生活,而不是被法律綁住的形式。修法後,臺灣社會必須學會接受,財產責任是有限的,而幸福追求是個人的。
(本文由安永臺灣法律服務合夥律師闕光威口述,記者餘弦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