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防詐不應淪爲銀行濫權藉口 金融必須迴歸服務本質(2-1)

銀行應注意法律風險與治理責任

銀行並非執法機關,而是金融服務業者。若在缺乏法源依據或程序保障的情況下,動輒凍結或銷戶,銀行注意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禁止妨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第8條要求契約應公平透明。銀行若未善盡充分告知義務,容易引發消費者爭議。

2.《銀行法》:第125條規定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應依法及依契約辦理,第125-1條授權主管機關得采取處分。銀行應確保其作法有明確契約依據,否則將難以迴應社會質疑。

3.《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禁止顯失公平交易。「先凍結、後通知」的模式,可能被視爲不合理,應謹慎檢視。

4.《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銀行在限制存款動用時,應更加註意避免侵犯基本權利保障。

5.《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7條明定,僅於合理懷疑涉洗錢或資恐時,銀行才得依程序通報並依主管機關命令凍結。銀行應避免濫用該程序,否則將削弱社會信任。

AI金融科技協會指出,這些法令提醒銀行,應在合規與服務之間取得平衡,避免以「防詐」爲由過度擴張自我權限。

對民衆與產業的衝擊巨大

曾經有個案例,新創小老闆取得政府標案爲了開立公司帳戶,一天奔走五家銀行卻全數受挫。這不僅凸顯銀行過度強調風險規避,忽視支持創業與中小企業的需求,也揭露出臺灣「開戶難、帳戶易遭限制或銷戶」的困境。延伸至今日全民銀行帳戶紛爭,更加凸顯多年來金融機構所謂「數位化」只是遮羞布,實務上卻因內控與風險規避文化導致濫權,最終造成全民金融權益受損的糾紛。

對民衆而言,資金遭無預警凍結,生活與交易受阻,金融自由受到挑戰。而對產業而言,中小企業與金融科技新創仰賴靈活資金流動,卻因帳戶被限縮而受挫,與政府推動「數位國家」及「智慧金融」的政策方向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