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農村百萬彩禮返還離婚糾紛案》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共同舉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曉活動,公佈2024年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其中,四平地區梨樹縣人民法院報送的《農村百萬彩禮返還離婚糾紛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活動於2024年12月31日啓動,通過對全國法院2023年底至2024年審結的各類案件進行篩選和初評,共選出49件具有代表性、影響力的案件在網上接受社會公衆投票。在爲期7天的投票裡,共收到網民投票1845萬張。經專家委員會評選,並綜合網民投票結果,最終20個廣受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獲評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

此次入選的案件,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解決新型法律爭議、保護社會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深度探索與創新實踐,爲社會主體提供了重要的行爲指引和價值引領,對弘揚法治精神、促推社會治理,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之

農村百萬彩禮返還離婚糾紛案

——已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情形判斷和彩禮範圍認定

編寫人: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 王 鶴 李 翔

關鍵詞:

民事 已登記結婚 未共同生活 彩禮範圍 高額彩禮

基本案情

代某(男)與李某(女)經介紹相識。2023年6月13日,雙方訂婚並在媒人主持下就彩禮事項形成彩禮單:“1.大禮35萬,現過6萬,下欠29萬婚前過齊;2.在某縣城買一樓房、轎車一臺;3.四金摺合人民幣6萬元,已過;4.長壽衣、壓魂布摺合人民幣1萬元,已過。”同年9月16日,代某向李某支付剩餘禮金29萬元;9月26日,雙方在某縣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在此期間,代某方購買某縣房屋並登記爲代某、李某二人共有,購買轎車一臺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爲代某購買一枚婚戒花費7274元。代某方按照當地習俗給付李某見面禮、改口費、腰纏萬貫各1萬元。10月4日,代某、李某二人舉辦結婚儀式,當晚因口角未能共同居住。次日,李某由家人接回後直至起訴時尚未返還代某家中。同年11月9日,李某已將案涉車輛以9萬元出售給案外人周某,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代某訴稱,雙方婚後未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訴求:1.代某與李某離婚;2.李某返還彩禮35萬元、金首飾折價72690元;3.房屋及車輛歸代某所有,李某配合過戶;4.返還見面禮、改口錢等4萬元。

李某辯稱,雙方感情牢固,不應離婚。若判決離婚,應扣除李某在裝修房屋時的支出、訂婚後放棄工作的損失;房屋按共同財產分割,金銀首飾留在代某家中;車輛、改口費屬於特殊贈與,不屬於彩禮。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於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3)吉0322民初3629號民事判決:一、代某與李某離婚;二、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代某彩禮422726元(含車輛價值);三、位於某縣某小區房屋歸代某所有,李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協助代某辦理過戶手續;四、李某於判決生效後立即返還代某金項鍊一條、金手鐲一個、鑽戒一枚,如不能返還原物,則返還同等價值的價款金額65690元;五、駁回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吉03民終41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婚姻關係的存續和維繫應以雙方存在感情爲基礎。給付彩禮並非結婚登記的前置條件。男方給付彩禮具有與女方締結婚姻的美好願望,本質上是爲形成長期穩定夫妻感情、促進共同生活的一種外在表達方式,並非普通的贈與。在夫妻感情破裂,共同生活的願望無法實現時,彩禮接收方繼續佔有彩禮將會導致利益失衡,無法讓彩禮歸於“禮”。

我國當前法律規定,返還彩禮應區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登記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其中已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時,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區分爲“結婚登記”和“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三個評價要素。其中,“結婚登記”屬於顯性要件,不曾產生爭議。“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屬於不確定性法律概念,需要進一步細化審查要素。

所謂共同生活。在主觀上,夫妻雙方具有長期在一起生活、相互扶持的願望;在客觀上,夫妻雙方實際同居生活、育有子女,共擔家庭生活的壓力和風險。本案中,代某與李某婚前相識時間短、婚前並未同居生活,舉辦婚禮當天發生口角後分居至起訴時,亦無“夫妻之實”也未育有子女。由此可見,雙方在主觀上沒有體現出共同生活意願,客觀上也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爲存在穩定的共同生活。李某所主張費用支出,大多爲個人消費。鑑於二人並未共同生活,不屬於共同消費,對該部分費用不應在其應返還彩禮中抵消。

“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和性質等因素,認定彩禮範圍。同時,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給付人家庭經濟收入判斷是否存在“高額彩禮”情形。本案中,代某支付的35萬元彩禮現金、花費76萬元左右購買房屋、車輛及7萬元的“五金”,依當地習俗已列入彩禮單中並有“媒人”署名,系訂婚時雙方家庭共同就結婚事項的真實意思表示,蘊含着男女雙方家庭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屬於彩禮範圍。但高達100多萬元的彩禮,遠超當地人均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顯屬於“高額彩禮”。而見面禮、改口錢、長壽衣及腰纏萬貫共計4萬元,系代某及其父母對李某在情感和家庭角色的接納,是基於特殊身份關係的在不同時間段的贈與,並非基於締結婚姻而產生,且在整體彩禮總額中佔比較低,不應當認定爲彩禮。本案綜合考慮當地習俗中登記結婚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共同消費支出、尚未生育及存在“高額彩禮”等情形,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平衡了各方利益,引導人民羣衆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推動文明鄉風建設。

裁判要旨

雙方已登記結婚,一方主張未共同生活訴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從夫妻雙方主觀上是否具有一起生活願望及客觀上是否實際居住生活、相互扶持判斷共同生活情況。在確定彩禮範圍時,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給付時間和方式及財物價值進行綜合衡量,對基於特殊身份關係的普通贈與財物不應納入彩禮範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第1款

一審:梨樹縣人民法院(2023)吉0322民初3629號民事判決(2024年2月27日)

二審: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吉03民終410號民事判決(2024年5月28日)

來源: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