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立大學規範人工智能應用

2024年,新加坡國立大學以新加坡官方發佈的《國家人工智能戰略》《個人數據保護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模型框架》《教育人工智能倫理框架》爲準則,發佈新加坡首部高等院校人工智能應用治理政策《人工智能教學與學習應用政策(正式版)》(以下簡稱《政策》),推動了新加坡高等教育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規範化進程,爲構建國際通用高等教育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提供了創新範例。

第一,規定治理機構職能,形成治理協同機制。一是成立校級人工智能教學政策工作組,由教學指導委員會牽頭,負責制定、發佈和修訂校內人工智能應用政策。二是成立校級人工智能實踐共同體,成員包括行政代表以及來自文、理、醫、工等不同領域的學者代表,職責主要爲應用政策的宣傳貫徹和執行監督。三是建立政策工作組與實踐共同體聯席會議制度,以強化政策制定者與實踐者的雙向溝通,確保政策修訂基於實際應用反饋,形成“政策制定—政策實施—持續優化”的動態治理閉環。

第二,明確人工智能定位,建構分場景分級應用規範。一是明確指出人工智能在高等教育中的定位是輔助角色,不可替代教師的教育主體與學生的學習主體身份。二是強調人工智能在教學中的應用服務於提升效率與質量,不得將其作爲減少師生面對面互動的理由。三是以倫理風險等級爲依據,將人工智能應用場景劃分爲禁用場景、限制場景與鼓勵場景。

第三,強化政策監管導向,打造全過程監管追責體系。一是針對限制場景構建標準化人工審覈機制。二是明確使用人作爲責任主體的不可替代性,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錯誤導致的教學事故,使用人不得以人工智能供應商技術失誤爲由拒絕承擔責任。三是將《政策》中的行爲規範與《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章程》等進行銜接,明確各類行爲的法律後果,從而達到準確定性、依法處置的目的。

第四,加強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嚴防信息泄露濫用。一是通過組織“人工智能應用指南”公開課提高師生人工智能素養,提高數據安全與知識產權風險防範意識。二是強化應用透明度說明義務,要求師生報告人工智能的應用情況時明確標註人工智能產品名稱、使用目的與用途,以便及早發現泄露事故,形成應對方案。三是建立人工智能產品動態篩查機制,從源頭上規避數據安全風險。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外語學院)

本週刊由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指導支持,中國教育報刊社、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本期審稿專家 郭爲祿 崔夢豪

《中國教育報》2025年06月04日 第04版

作者: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