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明確社會團體未按要求年檢處罰情形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朱高祥)記者27日從民政部獲悉,爲加強對社會團體監督管理,規範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民政部近日發佈《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團體未按要求年檢的處罰情形。辦法共21條,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提煉總結年檢工作多年實踐經驗,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情形與年檢工作相結合,細化爲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三種情形,從而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有關行政處罰的情形。

在年檢對象範圍方面,辦法明確,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爲減輕負擔,規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爲確保年檢工作質量,辦法明確有關審查要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作出說明;認爲有必要的,可以採取調查覈實、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委託第三方進行審計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會團體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佐證材料。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24年底,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約38.1萬家,佔社會組織總量的43.6%。實施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的登記管理機關法定監管職責,也是社會團體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監督管理並加強自身規範化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出臺辦法,旨在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提升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