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明確規範基層職責是整治形式主義的重要環節

繼去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一年之後,8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再次發佈了上述若干規定。

這充分昭示黨中央、國務院對基層減負的高度重視,也說明,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是一場攻堅戰、持久戰。

若干規定出臺一年來,我國各地區各部門壓實責任、加強學習,認真對照規定檢視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改,集中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的積極成效彰顯。有關部門調查問卷統計分析顯示,若干規定出臺一年來,認爲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效果好”和“效果較好”的達到95%以上。

同時,基層幹部普遍期盼負擔別反彈,減負工作能長期抓下去。

若干規定從切實精簡文件、嚴格精簡會議、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覈、規範借調幹部、規範明晰基層權責、規範創建示範和達標活動等方面提出了21條具體措施,其中規範明晰基層權責處在承上啓下的中間位置,也是整治形式主義的重要環節。

基層是黨和國家事業的根基,是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爲基層減負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幹部幹事創業。如果形式主義在基層成爲一種備受關注的現象,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整治形式主義重點在基層,形式出現在基層,而產生問題的根源並不完全在基層。

今後,一個重要方面是健全制度明確規範基層的權責,不能把什麼事都壓給基層。

權責關係不明確,很容易導致基層爲應對各項職責範圍之外的任務焦頭爛額,本職工作反而做不好。因此要儘快實現基層權責一致,讓基層幹部知道該辦什麼事、要擔什麼責。

舉例說,學校的職責是教書育人,但在有的地方,一旦有任務下來,學校和教師就被派上了很多教學之外的任務。對此,學校和教師都無法反對。因爲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一個公職人員或者叫吃財政飯的人員都被賦予了不少非本職職責,並且比本職工作的考覈更爲嚴格。

這種現象在教學領域存在,在其他領域也如此,從而導致本職工作做不好,職責外工作也做不好現象的發生;也會導致有的人被賦予了“責任”,一旦出了問題卻很難追責。

若干規定從清理和規範准入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方面要求,要建立健全職責清單,省級黨委和政府指導本地區立足實際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並開展清理規範;另一方面,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不得將未列入清單的職責事項擅自向鄉鎮(街道)下放或者採取授權、委託等形式變相下放。

不得將村(社區)作爲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務的責任主體;各級黨政機關以及羣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不得開展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爲對象的達標活動。

這也將對公衆反映強烈的層層加碼現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要加強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懲戒力度。

若干規定在強化地方上自我規範的同時,也強調了中央督察的嚴肅性: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建立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及時糾治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爲巡視巡察、新聞輿論監督等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本規定的追責問責,對典型問題予以公開通報。

截至今年7月,中央層面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已公開通報26起典型問題,示範帶動省、市兩級通報近4000起典型問題。在基層規範明確權責方面也有地方公佈了執行經驗和糾錯案例。

同時也要看到,形式主義在一些地方比較嚴重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上級的政績意識,二是基層的服從和“附和”意識。這些“意識”的存在,也是實現整治形式主義的重要障礙。而明確規範基層權責,也有利於基層從這些不良意識中掙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