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首出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從重處罰”有了標準,明確六檔裁量
財聯社1月17日訊(記者 林堅)1月17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自《裁量規則》徵求意見以來,財聯社就保持了持續跟蹤。從影響來看,這是證監會首個對資本市場行政裁量權基準作出系統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律界人士稱,《裁量規則》的出臺可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
一方面,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出臺後,定額罰的金額上限最高至二千萬元,倍數罰的幅度上限最高至十倍。將具有較大彈性的裁量幅度予以細化量化,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對於避免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落實好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學、清晰、透明的裁量標準,確保精準打擊、嚴監嚴管,同時避免嚴而無序、嚴而無度,《裁量規則》的推出是有力舉措。
具體來看,《裁量規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的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統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保障執法公平透明,落實好《證券法》《行政處罰法》和《裁量規則》各項規定,儘快形成導向明確、邏輯清晰、科學完備、有效管用的行政處罰裁量體系,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爲建設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就在2024年,證監會向重慶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作出行政處罰。通過對整個案件的處罰過程覆盤,本次行政處罰結果體現《裁量規則》的內容,行政處罰既要對惡性違法行爲敢於亮劍,也要全面審視當事人違法性質和情節,充分考慮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關注點一:設置六檔裁量階次,從重處罰明確
記者注意到,設置“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六檔裁量階次,並規定各檔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這個受到市場高度關注,也是關鍵點。具體來看:
其中,對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劃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此外,對依法應當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記者注意到,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當事人有多個獨立違法行爲,均給予罰款的,罰款數額累計計算。
關注點二:關於共同違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有哪些要求?
資本市場涉及衆多參與者,運作機制極爲複雜。因此,爲了構建一個良好的市場生態,必須對共同建設、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資本市場實施有效的管理。
可以看到,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主觀惡性強,客觀危害性大,市場非常關注此次處罰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裁量規則》對此種處罰裁量作出專門規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體認定後分別處罰”,即:首先將所有當事人作爲一個整體,認定主觀過錯、違法行爲和違法所得,然後根據各當事人在共同違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確分別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金額。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經對共同違法行爲規定了獨立罰則的,則按照相應罰則處理。
例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或者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大,是從嚴打擊的重點,《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已經爲其設置獨立罰則,不必再按照共同違法進行處理。因此,《裁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但書”,爲類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銜接安排。
關注點三:在立體追責、綜合懲防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監管層多次提到,打擊證券期貨違法活動,必須懲、防、治並舉,持續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裁量規則》規定,對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爲同時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責任追究。依法不予處罰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通知自律組織依法採取紀律處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過多措並舉,切實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功能,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同時,《裁量規則》對行刑銜接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先行後刑”的情形。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時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移送文書中應當寫明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款情況。二是“先刑後行”的情形。違法行爲構成犯罪被判處罰金後,對該違法行爲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三是“刑事迴轉”的情形。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
關注點四:如何讓行政處罰裁量更加精準和透明?
整體來看,《裁量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使行政處罰裁量更加精準和透明。《裁量規則》區分不同裁量階次,細化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特別是對於罰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確了在法定幅度以內,從輕、一般、從重的分檔標準,這就使裁量更加精準,避免簡單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處罰,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並且能夠讓人民羣衆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是體現從嚴監管的政策導向。用好法律授權,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提高違法成本。例如,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通過“僞市值管理”實施操縱、惡意減持套利等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且沒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依法適用從重階次,直至頂格處罰。又如,在從重處罰情節中,細分八種“應當從重處罰情節”和八種“可以從重處罰情節”,進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權。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三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配合監管的功能。例如,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又如,對於案發前主動舉報單位違法行爲,並且積極配合查處的“吹哨人”,依法減輕處罰;再如,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簽署認錯認罰具結書的,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