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子女將父親房子留給母繼承…但媽媽過世竟要繳45%稅? 專家揭遺產節稅必知事項

買房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張先生姐弟非常孝順,民國105年2月張爸爸過世時爲了讓媽媽安心居住,讓媽媽繼承張爸爸於民國79年購買的老家。

沒想到,或許是心情鬱結,張媽媽也在同年的12月過世。

張媽媽過世後,中部老家就由張先生繼承,可是張先生大部分時間在臺北工作,每逢假日回家居住整理,經過一年的考慮終於在106年12月將繼承的老家出售。

因爲張先生是繼承媽媽的房地,持有期間只能與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張媽媽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也就是張媽媽繼承張爸的時間點105年2月至張先生106年12月出售,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房地合一所得最高稅率45%

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房地合一稅負可減輕:

112年11月2日,也就是昨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

「連續繼承取得」解釋令之注意事項: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張爸、繼承人張媽與張先生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需在老家辦理戶籍登記,且有居住的事實,並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持有期間才能合併計算。

「連續繼承取得」房地交易新舊制判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判斷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

所以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制度,是以被繼承人張媽媽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

而張媽媽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所以張先生房地交易所得稅依然是新制,而不是舊制,並沒有因解釋令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而改變。

因爲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張先生適用稅率從原本的45%降低爲15%,還是大幅減輕房地合一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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