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中茶及圖”茶葉三名被告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獲刑罰

原標題:銷售假冒“中茶及圖”茶葉三名被告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獲刑罰

本報訊(記者 李倩 通訊員 李洋)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告人陳某等三人分別被判處刑罰。

A公司是第13072號“中茶及圖”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且處於有效保護期內,依法受法律保護。後A公司授權B公司在生產、銷售雲南紅茶、雲南綠茶、普洱茶類產品中使用“中茶及圖”註冊商標,並授權B公司以其自身名義單獨提起訴訟,並有權接受賠償款、執行款物等。該註冊商標還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爲馳名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爲“中華老字號”。

被告人陳某、蘇某某、樑某與倪某某(另案處理)爲牟取非法利益,合夥利用註冊成立的某百貨商行,在未經“中茶及圖”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短視頻平臺開設店鋪,以直播方式銷售假冒“中茶及圖”的茶葉,包括“八八青餅”“大紅印”“7542班章”等知名產品。其中,陳某作爲商行總負責人,全面負責商行的大小事項,蘇某某負責直播相關事宜,樑某負責商行財務事宜。

某市民在涉案店鋪購買陳某等人銷售的茶葉,發現系假冒產品後報警。後警方將三名被告人抓獲,並查獲了大量假冒商品。經鑑定,查獲的涉案茶葉均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某短視頻平臺銷售記錄及商品參考價格計算,被陳某等人已銷售假冒商品金額達140餘萬元,查獲的未銷售假冒商品金額達250餘萬元。在審理階段,三名被告人與B公司達成諒解協議,賠償50萬元。

公訴機關依法對陳某、蘇某某、樑某提起公訴。

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三人違法所得較低,不構成特別嚴重情節,請求對三人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的辯護人請求對陳某適用緩刑,樑某的辯護人主張樑某爲從犯。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某、蘇某某、樑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在某短視頻平臺開設店鋪,進行大規模銷售,銷售金額累計達140餘萬元,扣押的未銷售茶餅僅“50年代大紅印”這一款,按銷售價格計算價值就高達230餘萬元,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三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認定罪名成立。

關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審查後認爲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其中,關於樑某系從犯的觀點,法院認爲,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持有銷售假冒商品所涉店鋪的份額,通過分工協作開展售假活動,在犯罪過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爲主犯,因此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鑑於三名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蘇某某、樑某有期徒刑三年,並分別處罰金15萬元。同時,沒收扣押的假冒商品及相關作案工具。

該判決現已生效。(李倩,李洋)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