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拒絕去其他門店健身浙江一瑜伽館被判返還未消費預付款和利息
原標題:消費者拒絕去其他門店健身浙江一瑜伽館被判返還未消費預付款和利息
本報訊(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鄭倩)瑜伽館停業,向消費者提出在其他門店進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消費者是否有權拒絕?近日,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退費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綜合年費組成、履約情況等,法院判決某瑜伽館向陳某返還未消費預付款2090元及相應利息。
2024年1月,陳某在某瑜伽館城東店辦理瑜伽健身卡,約定年費爲2280元,有效時間爲開卡日起一年,在此期間內,陳某可每天預約參加團課訓練,同時某瑜伽館贈送其小班課16節。
2024年2月20日,陳某正式開卡預約訓練,但自同年3月6日開始,某瑜伽館城東店因停電、着火等原因一直處於停業狀態。
爲此,陳某要求某瑜伽館返還剩餘11個月未消費的預付款2090元及資金佔用期間的相應利息損失。
某瑜伽館主張陳某可改至城西店進行瑜伽健身,或扣除30%服務費並按照團課99元/節、小班課168元/節標準扣除陳某已使用的課程費用後,對剩餘款項予以退還。雙方協商無果,陳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陳某因地理位置便利,與某瑜伽館約定在其城東店進行瑜伽健身,並預交相應費用。現某瑜伽館因其自身原因致城東店不再經營,其雖提出了讓陳某在其城西店進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但該替代方案中的城西店與城東店相距較遠,不便於陳某在此參加瑜伽健身。因此,陳某有權拒絕該替代履行方案,並要求退回未消費的預付款,同時要求某瑜伽館承擔其資金被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綜合考慮年費組成、某瑜伽館履約過錯、陳某參與瑜伽健身的實際情況等,法院對陳某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餘建華,鄭倩)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