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清原芋圓」求償1700多萬! 代理商1行爲自打臉

▲清原芋圓。(圖/清原芋圓提供)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加盟店清原芋圓,因代理商林女使用非指定原料引發合約糾紛,最終走上法庭。林女要求清原芋圓總公司賠償1768萬元,還要求返還加盟契約。不過最後林女因爲1行爲被打臉認定是她先違約,駁回訴求。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0年林小姐與清原芋圓所屬的丸芋堂公司簽下區域代理合約,負責臺南及臺中的加盟事宜,合約有效期至2025年。然而,雙方合作過程並不順利。林小姐被要求統一向丸芋堂採購原料,但她主張原料品質有問題,轉而使用其他供應來源。這種「跑料」行爲引發矛盾,丸芋堂依約終止合作,林小姐則提告索賠。

法庭調查發現,林小姐曾因跑料被罰款1萬元,且在多家加盟店被查出使用非指定原料,違規次數超過三次。林小姐辯稱曾獲口頭允許更換原料,並指控丸芋堂原料有瑕疵。但法院認爲,合約有明確退貨及違約金機制,林小姐應循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而非擅自使用其他供應商原料,且她未能提供可信證據佐證。

除了索賠1768萬元,林小姐還要求返還加盟契約,試圖以展店受阻及收益損失爲由,向丸芋堂尋求賠償。然而,法院指出加盟契約是加盟店直接與丸芋堂簽訂,林小姐僅爲代理角色,無權要求契約或保證金返還。臺南高分院最終維持一審敗訴結果,並不準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