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珠寶太貴要求退435萬 遭駁回

林姓貴婦購買珠寶首飾嫌「買貴」提告返還價金,但被臺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林姓貴婦花740萬元購買綠鑽及藍、紅寶石等珠寶首飾,5年後被其他珠寶商鑑定彩色寶石的品質只有市價4成。林婦不滿「買貴」提告要求撤銷購買綠鑽返還130萬元,彩色寶石返還多收價金305萬元,合計435萬元;但商家主張賣出的珠寶都與所附證書相符,於法無據。法官囑託專業機構鑑定後,發現這批珠寶還算「保值」,判決駁回,可上訴。

林婦主張,任職珠寶公司的蔡姓女子誆稱公司有1枚等級極高天然綠鑽戒指,誤導她以130萬元購買後,又陸續推銷克什米爾藍寶、緬甸藍寶、紅寶及原擬送佳士得拍賣的紅寶耳環,讓她從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花740萬元購買珠寶首飾。

2024年初,林婦將這批珠寶送臺中某珠寶商鑑定,對方指天然綠鑽所附GIA證書內容與實物不符,彩色寶石也僅市價4成,提告要求撤銷購買或解除鑽石買賣契約返還價金130萬元;彩色寶石也請求返還多收的價金或賠償損失305萬元。

蔡女強調珠寶買賣價格是自由市場形成的主觀合意價格,從未向林婦保證或約定珠寶的「客觀市場價格」,市場上也無絕對客觀價格標準,林婦所稱臺中珠寶商鑑定價,只是該珠寶商主觀認定;同時,她交付的珠寶也都與GRS證書及GIA證書內容相符,並無瑕疵、詐欺情事,要求法官駁回林婦請求。

法官囑託臺灣聯合珠寶玉石鑑定中心鑑定後,認定綠鑽、彩色寶石與GIA、GRS證書內容相符;有趣的是,經鑑定珠寶總值爲798萬元,略高於林婦購買總金額。

法官認爲,珠寶價值難有完全客觀標準,喜歡者願出高價購買不足爲奇,且雙方買賣也未約定先鑑價再以此金額交易,難以憑林婦認爲「買貴」,就要求返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