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教師考公考編,“防流失”也要守住法律底線
日前,安徽新銳控股集團旗下多所滁州學校教師反映,入職時被要求籤訂 “不參加考公考編違規承諾書”,且滁州市公務員或者事業編考試當天,學校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羣開視頻會議,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會認定爲參加考公考編,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並通報。
公開資料顯示,安徽新銳控股集團是一家以民辦教育爲主、上下游產業鏈多元化發展的綜合性集團公司。平心而論,民辦教育企業渴望教師隊伍穩定,實屬人之常情。畢竟,這有助於教學計劃的連貫性實施,對提升教學成果具有積極意義。但當這種訴求演變成要求教師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違規承諾書”,甚至在關鍵考試節點進行突擊 “查崗” ,就嚴重變味了,已然越過了合理與合法的界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設置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條款,即便教師迫於就業壓力簽署承諾書,此類約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屬無效。
從學校管理的實效來看,企圖以一紙 “承諾書” 挽留教師,無疑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對於那些內心早已嚮往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崗位的教師而言,他們追求新職業方向的腳步,絕非簡單的入職附加條款就能禁錮住的。教育行業調研顯示,教師流失的核心誘因中,薪資競爭力不足佔比 42%,職業發展受限佔比 35%。這清晰地表明,學校單純依靠強制手段 “嚴防死守” 來留人,完全是本末倒置,甚至激化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速教師的流失。
那麼,民辦學校究竟該如何留住教師的 “心”,讓教師能夠 “紮根” 教育呢?說到底,還是得靠提升組織吸引力,爲教師提供具有競爭力的薪資待遇和良好的職業發展環境。換言之,學校要穩定教師隊伍、強化教師歸屬感,就該更多 “反求諸己”,實現從強制留崗到價值共生的轉變,而不是琢磨通過合法性存疑的 “承諾” 來 “拴住人”。
在 “求穩” 就業潮與生源變化疊加的當下,民辦學校的留人困境並非個例,具有廣泛的行業普遍性。但越是面臨這樣的行業大環境,學校越需要保持清醒頭腦,探索更多真正具有長遠效果的留住教師的根本之策,而不是不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地 “亂出招”。例如,建立與公辦學校可比的薪酬體系,開放職稱評定、專業培訓等發展通道,打造尊重教師主體性的校園文化,這些舉措才能將 “被動防流失” 轉化爲 “主動聚人才”。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推行 “民辦與公辦教師輪崗交流” 機制,既保障教師職業發展空間,又促進教育資源均衡,爲行業提供了制度創新的範本。
當用人單位將法律視爲可以變通的 “軟約束”,將人才流動視爲需要壓制的 “風險”,最終損害的不僅是勞動者權益,更是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根基。唯有守住法律底線,時刻牢記並回歸提升教育質量、促進教師成長的教育本質,積極營造尊重教師權利、關注教師發展的氛圍,才能讓民辦學校真正成爲滋養人才的沃土。
作者: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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