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停擺後可能出判決? 起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對此有歧見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爲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一事,認爲最高法院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法庭10月22日受理,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門檻爲「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憲法法庭自2024年年10月28日作出「擬製遺產課稅案」判決後,已經368天沒出產任何一號判決。
國民黨、民衆黨聯手修正憲訴法,憲訴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現在大法官僅8人,賴清德總統兩波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全遭立法院刷下,依照新法,憲法法庭無法評議、作判決或暫時處分。
不過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的聲請案,是認爲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關於「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事項,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部分,同爲終審法院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一致,因此請憲法法庭解釋。
依憲訴法第87條規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一章的受理及評決門檻,與評議、判決、暫時處分的門檻不一樣,只需要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
憲法法庭曾就本案函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回覆最高行的見解一直沒有改變,最高法院對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與羅姓相對人的民事判決作成時間雖在最高行之後,但最高院對最高行並無拘束力。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爲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一事,認爲最高法院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法庭10月22日受理。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