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喪屍煙彈撞死三重警判18年半 刺青男喊想和解卻稱「全家都在坐牢」
新北市警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去年7月13日凌晨巡邏,遭吸食「喪屍煙彈」毒駕的黃國維撞死,留下愛妻及幼子。檢方依刑法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與毒駕致死罪嫌起訴黃,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重判他18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黃要求依「自首」減刑,檢察官和告訴代理人認爲應依「累犯」加重刑責。
27歲的黃國維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是警方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常在三重一帶滋事。案發前,黃已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及安非他命,之後在大量混用毒品的精神狀態下,於凌晨開車上路,他先前往新北三重載朋友,沿途危險駕駛,不斷飆車、左右偏離車道、違規左轉、闖紅燈。
案發日凌晨1點26分,黃國維行經三重正義北路、龍門路口時闖紅燈逆向暴衝,撞上巡邏該處、正停等紅燈的警車及另臺白牌計程車,警車被巨大撞擊力衝擊,撞進對向騎樓內,波及路邊19輛機車,車頭全毀。
警車內的黃瑋震和周姓員警遭撞擊而受困,黃國維肢體擦傷,同車林姓友人心臟功能異常;彭姓白牌計程車司機胸腹部及手腳擦挫傷,連同周、黃2警共5人送醫急救。黃瑋震經急救,仍不治。
新北地院認爲黃國維有多次交通違規紀錄,素行不佳,直到法院開庭時才坦認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可議,他吸毒後駕車,罔顧用路人安全,讓黃瑋震無端死亡、周姓警員與彭姓司機受傷,他犯刑法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無照施用毒品連續闖紅燈並有超速行爲駕車過失傷害罪,從較重的無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18年6月徒刑。
檢方和黃國維皆針對量刑上訴。黃的律師團認爲他的行爲只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刑法第185條第1項應限於無關交通活動的侵害行爲,或駕駛以非常態進行的交通行爲,一審以無照駕駛加重刑責,也有雙重評價疑慮。律師表示,黃有留在現場,有助釐清案發原因,節省司法資源,應該減刑,但一審卻未考慮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也認爲轎車不應被沒收。
法官整理爭點,包括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刑法第185條第1、2項與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罪數關係、累犯加重或自首減輕、量刑是否妥適等。
受傷的彭姓司機今也出庭,他表示今年3月7日黃國維和他籤立和解書,約定要賠償50萬元,期限至9月30日,結果根本沒有人與他聯繫,今天都10月1日了他又來法院,「可能是跟我開玩笑」。
法官詢問黃國維爲何未履行和解條件?黃表示,他的家人「全都在服刑」,能聯絡上的只有阿姨,何況他被羈押,處理金錢有壓力,法官秒回「有沒有交保與處理和解沒有關係呀!」,黃才說「我現在沒有辦法」。
告訴代理人質疑,黃國維犯後態度不佳,聲稱有和解意願只是爲求減刑的說詞。法官諭知本件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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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黃國維去年7月吸食「喪屍煙彈」後毒駕,他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龍門路口闖紅燈逆向暴衝,撞上巡邏該處、正停等紅燈的警車及另臺白牌計程車,警車被巨大撞擊力衝擊,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喪命。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