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銷售香菸,便利店老闆獲刑

日前,經P市X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被告人黃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

經查,2021年7月17日起,被告人黃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他商店購買香菸後,在自己經營的便利店內向顧客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3009元,獲利4412元。2023年8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黃某某的店鋪及相關車輛內查獲並扣押尚未銷售的各品牌香菸70多條。

X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所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根據刑法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本條所列舉的四項行爲是:

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其中,“未經許可”,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由專門的機構經營的專營、專賣的物品,如菸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羣衆利益的需要,規定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農藥等。專營、專賣物品和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範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出現變化。

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其中,“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外貿主管部門對企業頒發的可以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確認資格的文件。“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中,由法律規定的,進出口產品時必須附帶的由原產地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如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爲維護市場經濟有序和規範發展,國家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或審批管理制度。這裡規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如林木採伐、礦產開採、野生動物狩獵許可證等。

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爲: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開展證券或者期貨經紀業務;從事證券、期貨諮詢性業務的證券、期貨諮詢公司、投資服務公司擅自超越經營範圍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等。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爲:未經授權進行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範圍從事保險業務等。“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針對非法爲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非法套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行爲所作的規定。

四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這是針對現實生活中非法經營犯罪活動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所作的概括性規定,這裡所說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爲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其一,這種行爲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主要是生產、流通領域。其二,這種行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三,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本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處刑分爲兩檔刑:第一檔刑爲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檔刑爲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什麼是“情節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可由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作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本案中,行爲人黃某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紅線意識是菸草經營者的生存底線。每一份許可證背後都是國家的特許與監管,每一次進貨銷售都應留存憑證、經得起溯源檢查。當面對“高價回收捲菸”“代訂代賣”等誘惑時,務必保持清醒:看似商機,實則是走向被告人席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