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試車員肇事致車主九級傷殘,修車公司賠償10萬元

陝西省檢察機關近日通過辦理一起汽車維修服務領域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激活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案涉修車公司被判賠償被侵權消費者10萬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修車出車禍

2016年6月,小武在某泰汽車公司對新購買不久的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維修保養結束後,修理工小陳告知小武,車需要上路進行試車檢測。小武沒多想,就坐上了副駕駛位置,畢竟這是維修後的正常流程。然而,當小陳駕駛車輛行駛到一個十字路口時,未避讓右方道路上行駛的一輛車,導致兩輛車重重地撞在了一起。

待小武再次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已經躺在了醫院的病牀上。經鑑定,小武頸脊髓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而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更是讓小武震驚不已——修理工小陳竟然是無證駕駛,因其在行駛過程中未保持安全車速,也未讓右方道路車輛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得知這些信息後,小武充滿疑惑和憤怒:在正規的汽車公司維修和保養車輛,上路試車的修理工怎麼會沒有駕駛證?汽車公司對此知情嗎?一連串的疑問在他心中翻滾。

艱難維權路

小武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爲自己討回公道。2017年7月,小武向法院起訴,要求某泰汽車公司和小陳共同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及汽車貶值損失等各項費用。同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實際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因此,小武還主張二倍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陳試車的行爲應當屬於職務行爲,但難以認定某泰汽車公司系在明知小陳無駕駛證的情況下安排小陳試車,故對某泰汽車公司難以認定符合“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情形,小武主張的二倍懲罰性賠償缺乏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只支持小武除此之外的其他訴求。

小武、某泰汽車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級法院均判決某泰汽車公司只賠償直接損失,駁回小武要求二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

2023年3月21日,小武經人指點,帶着所有的材料,來到了西安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在依法受理了小武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意識到這起案件的複雜性和重要性——這不僅僅是維護消費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還事關汽車維修服務行業的規範管理,以及檢察機關在激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條款中的履職擔當。

監督促改判

隨着調查的深入,一些新的線索逐漸浮出水面。原來,小陳之前就有無證駕駛客戶車輛的違規行爲,而某泰汽車公司對此並非一無所知。公司內部早就有相關記錄,可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加以規制,反而放任小陳繼續從事試車工作。這一發現讓承辦檢察官意識到,某泰汽車公司的行爲存在重大過錯,小武理應得到合理的賠償。檢察官還廣泛檢索了同類判例,積極借鑑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同時,西安市檢察院也邀請法律專家和行業專家共同探討對某泰汽車公司的責任認定問題。

西安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在對該案研討時認爲,某泰汽車公司明知小陳無駕駛證且有違規行爲,卻未加強管理,導致小武遭受人身損害,在此情況下,小陳的“無證試車”行爲屬於服務缺陷,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最終,該院決定提請陝西省檢察院抗訴。

2024年5月23日,陝西省高級法院經再審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應予採納,酌定某泰汽車公司向小武支付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某泰汽車公司作爲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爲消費者提供試車服務並非偶發,而是日常經營中的常見行爲,如能及時督促其改進服務,將會產生行業示範效應,從而預防此類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爲的再次發生。”承辦檢察官對記者說。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應當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對於具有普遍適用意義,能夠促進經營者彌補服務中的常態化缺陷,且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依法開展精準監督,通過啓動再審促改判,對經營者予以懲罰,阻止其重複實施侵權行爲,進而達到警示和規範其他同類型經營者不當管理行爲的效果。”西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該案系陝西省首例檢察機關通過開展民事檢察監督激活汽車維修服務領域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被西安市委政法委評選爲優秀偵辦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理爲司法機關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標尺,倒逼汽車維修服務行業規範管理,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作者:王樑 王輝 黃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