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進行動物診療,一寵物店被罰5000元
去年2月,某市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接到12345投訴反映稱,該市某寵物店無證診療,導致舉報人博美犬死亡。經查,當事寵物店於2023年11月9日銷售一隻博美犬給舉報人,並於2023年11月12日、29日先後爲舉報人購買的博美犬接種犬疫苗、驅蟲。
執法人員發現了用於動物診療的寵物疫苗、注射器等醫療用品,但該寵物店並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當事人寵物店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卻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該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寵物店進行立案查處,責令其立即停止動物診療,並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0元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市農業農村局提醒,廣大寵物店經營者應嚴格自查,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合法執業資格並完成備案,杜絕“無證行醫”,切實保障動物診療服務質量。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