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獸醫上門手術致寵物死亡,寵物主人獲賠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宏偉)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狗絕育引發的賠償案件。

李某夫婦一同飼養一品種爲中亞獵狼犬的寵物狗,考慮寵物健康,二人決定爲寵物狗絕育。2024年10月,李某夫婦通過朋友認識了自稱某動物醫院醫生的田某,田某稱其可以上門爲寵物狗進行絕育手術服務。李某夫婦支付一千元手術費後,田某在家中爲寵物狗實施手術。術後,寵物狗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後死亡。田某承認存在醫療過失,是其手術操作不當導致寵物狗死亡,並退還了李某夫婦手術費。

事後,李某夫婦瞭解到田某不具備醫師資質,爲非法行醫。田某口頭承諾會按照寵物狗市場價格賠償,並按照李某夫婦要求對寵物狗進行了火化,後拒絕履行任何賠償責任。故李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賠償寵物死亡造成的財產損失、飼養費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萬元。田某辯稱寵物狗是手術後5小時死亡,並非手術當場導致,且手術正值溫差較大時節,死亡原因可能是失溫或受其他外力導致,故不同意賠償。

根據民法典,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被告田某主張寵物狗死亡很可能是手術後失溫或其他外力導致,但其對此並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佐證。綜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田某對自己過錯的自認、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表態,以及手術後犬隻不良反應等本案已查明事實,涉訴犬隻死亡與絕育手術事故具有高度蓋然性。故被告田某應當對爲犬隻手術造成死亡的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婦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並且有相關飼養經驗,對犬隻絕育手術的風險應當有所瞭解,但未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實施手術,而是選擇在自己家中由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的被告實施手術,同樣存在過錯。法院酌情認定被告田某承擔70%責任,原告李某夫婦對損害結果自行承擔30%責任。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被告田某賠償原告李某夫婦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22000元。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