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保母猛搖頭部害3月大女嬰失明發展遲緩 最終判關7年半定讞

無照保母謝旻燕,猛力搖晃3個月大女嬰頭部造成腦傷,雙眼失明與發展遲緩,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定讞。示意圖/ingimage

謝女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二審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謝旻燕雖是無照保母,但自身有2個小孩,具備照顧嬰兒能力,她2019年1月28日起在新北市淡水住處,受託照顧女嬰,而她同年2月10日至13日期間,疏於照顧導致女嬰下巴瘀青。

謝旻燕同年2月19日晚上,猛力搖晃女嬰的頭部,導致女嬰頭部創傷,出現疑似癲癇症狀,左眼往上往左看、手腳揮動,還伴隨意識不清,謝女犯後外出倒垃圾,她丈夫回家後發現女嬰意識昏迷,送醫急救,但女嬰腦部萎縮、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發展遲緩。

檢方認定謝旻燕及丈夫爲共犯,一同起訴,但謝女否認犯行,表示出門倒垃圾前女嬰無任何症狀,不久後接到丈夫電話稱女嬰送醫急救。謝女丈夫則向急診室醫師表示,女嬰原本坐在椅子上,他下樓處理事情回來,就發現女嬰異狀。

一審認爲謝旻燕否認犯罪,拒絕和女嬰父母和解、賠償,也沒有向家屬道歉求得原諒,難認有悔意,不宜輕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致人重傷罪判6年徒刑;謝女丈夫則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二審則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謝旻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至於謝女丈夫部分,仍認爲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共同傷害女嬰的行爲,仍維持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