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大學圖書館事件,用法治思維遏制過度維權

1)2023 年 7 月 11 日,武漢某大學圖書館內,女生楊某自習時聲稱對面的男生肖某某有 “露陰癖” 行爲,對其實施了性騷擾,當即用手機拍攝視頻作爲 “證據”。事件發生後,楊某向學校舉報,肖某某堅決否認指控,雙方各執一詞。學校經過初步調查,於當年 10 月給予肖某某記過處分。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今年 7 月 25 日,法院審理認爲,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肖某某針對特定對象實施了性騷擾,判決撤銷學校的記過處分。但楊某仍表示不滿,繼續通過各種渠道舉報肖某某,事件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引發各界對校園性騷擾維權邊界的熱議。

2)近年來,在涉及性騷擾問題上,過度維權的傾向時有出現。2021 年的 “北京某高校學姐誣陷案” 便是典型例證:某大學食堂內,一位學姐感覺臀部被身後學弟觸碰,未加覈實便認定遭遇性騷擾,隨即在朋友圈曝光學弟姓名、專業等個人信息,斥責其爲 “猥瑣男”,並向學校施壓要求嚴懲。學弟在短短几天內遭遇鋪天蓋地的網絡謾罵,正常學習生活完全被打亂。直至食堂監控視頻公開,才證實學弟僅是取餐時手臂意外碰到學姐,並無主觀惡意。這種僅憑主觀感受便濫用維權手段的行爲,已遠超合理維權的範疇。

3)那些過度維權的人,往往深諳網絡傳播規律,通過剪裁事實、放大情緒的方式發佈一面之詞。在武漢某大學圖書館事件中,楊某最初在網絡發佈的視頻經過刻意剪輯,只保留肖某某低頭的畫面,隱去了周圍同學的反應及現場環境細節,刻意營造 “被騷擾” 的緊張氛圍。此類信息極易觸發公衆對弱勢一方的天然同情,在事實尚未查清時便形成一邊倒的輿論,對被指控者進行 “道德審判”,甚至干擾正常的調查和司法程序。

4)性騷擾問題上的過度維權危害巨大。對被指控的當事人而言,肖某某在事件中不僅被貼上 “性騷擾者” 的標籤,個人信息被扒出後遭網絡暴力,照片被惡意 P 圖傳播,其父母也收到騷擾電話和辱罵信息。更嚴重的是,肖某某因此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多次出現自殘傾向,不得不辦理休學。從社會層面看,這類事件不斷消耗公衆對性騷擾受害者的信任,加劇 “男女對立” 情緒 —— 部分男性因擔心被誣告而回避與女性正常交往,部分女性則認爲維權會被污名化,導致真正的受害者不敢發聲。

5)面對過度維權,被指控者應保持冷靜,第一時間留存證據。肖某某母親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證據鏈頗具參考價值:包括肖某某事發前的心理諮詢記錄(顯示其有社交焦慮傾向,習慣低頭回避眼神接觸)、同自習區域其他同學的證言(證實未發現異常行爲)、醫院出具的 “露陰癖” 排查診斷(排除相關精神疾病)等。肖某某代理律師組織同濟醫院、協和醫院泌尿外科和男科的 5 名專家,針對事件視頻中的行爲進行論證。專家意見指出,事發現場是預約製圖書館,肖某某沒有針對特定女生的企圖;自慰行爲通常需要幻想對象,而事發數小時內雙方無交流,肖某某對女生沒有眼神或身體接觸、交流及強迫行爲;其動作不是常用手,動作節奏、長時間間斷等特徵,不符合手淫特徵;結合男生陰囊處有皮膚病,會無意識撓癢,視頻中女生離開時男生也有撓癢動作,最終認定視頻中行爲不構成手淫、自慰等行爲。這一專家論證意見也爲肖某某一方提供了有力支持 。這些證據通過司法程序得到驗證,成爲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同時,當事人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發聲澄清,避免陷入 “沉默即默認” 的輿論陷阱,必要時果斷尋求律師幫助,藉助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6)學校在面對校園涉性騷擾過度維權事件時,應堅守法治底線。萬萬不可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爲平息輿論壓力倉促作出處分決定。高校作爲教育機構,更應踐行 “疑罪從無” 原則,必要時可建立由法學專家、心理醫生、學生代表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對涉事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客觀覈驗,杜絕 “輿論施壓即處罰” 的短視行爲,才能真正維護校園公平。

7)媒體和廣大網民在遇到熱點事件時,應保持理性剋制。專業媒體需恪守 “平衡報道” 原則,既採訪指控方,也傾聽被指控方的聲音,避免成爲某一方的 “傳聲筒”。普通網民更應警惕 “情緒先行”,不隨意轉發未經證實的信息,不參與對當事人的人身攻擊。武漢某大學圖書館事件中,有網民僅憑楊某的一面之詞,就跑到肖某某班級羣辱罵其同學 “包庇壞人”,這種行爲已構成網絡暴力,嚴重違反法律和道德準則。

8)遏制過度維權,關鍵在於迴歸法治軌道,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我國《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強調 “主觀故意” 和 “針對性”,並非僅憑一方感受即可認定。司法實踐中,既要有對受害者的保護機制,也要有防止誣告陷害的約束條款。武漢某大學圖書館事件中,法院的判決正是體現了這一原則 —— 既未因楊某自稱的 “受害者” 身份而偏袒,也未因輿論壓力而忽視證據鏈的完整性,真正做到 “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

9)具體到武漢某大學圖書館事件,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明確無法認定肖某某存在性騷擾行爲,楊某卻仍不依不饒,繼續向教育部門、紀檢機關舉報,並在網絡散佈 “司法不公” 的言論。這種行爲本質上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若任由其發展,將助長 “贏了官司不接受,輸了官司鬧到底” 的歪風。涉事高校應依據法院判決,儘快啓動對肖某某處分的重新審查,徹底清除不當處分對其學業和聲譽造成的影響,這既是對法治精神的維護,也是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

10)近年來高校涉性騷擾維權事件時有發生,處理此類問題必須堅守兩個底線:對證據確鑿的性騷擾行爲,無論施害者性別、身份,都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對證據不足的舉報,或明顯帶有報復、誣告性質的過度維權行爲,高校要頂住輿論壓力,堅持 “法不向不法低頭”。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此類事件不應成爲撕裂社會的工具,任何將事件引向 “仇男” 或 “仇女” 的言論,都是在破壞男女平等的社會根基。每個人都有父親母親、兄弟姐妹,唯有堅守相互尊重的底線,用法治思維劃定維權邊界,才能構建真正平等和諧的社會關係。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