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圖書館事件,我的最新思考
首先關於論文的事,我仍然是前面的想法,就是應該由武漢大學的學術委員會去研判楊同學論文是否構成抄襲或者是否合格。這一研判不應該被輿論所影響,而完全是基於武漢大學的學術規範與論文合格認定標準。
關於性騷擾。
儘管法院一審認定了不構成性騷擾,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肖同學絕對不構成其他違法行爲。
衆所周知,性騷擾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的要件比較嚴苛。
我查到上海寶山法院寫了一篇文章,叫“如何界定和判責‘性騷擾’”。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性騷擾行爲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言語性騷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性騷擾方式,在工作場所、飯桌上開黃腔、講黃笑話、用下流語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屬此類;文字及圖像性騷擾屬於環境型性騷擾,即在受害者所處的環境中展示不受歡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關性的圖片文字;肢體行爲性騷擾,屬於比較常見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現出強烈反感意願的性騷擾行爲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觸、撫摸異性敏感部位,誘導或強迫異性看黃色錄像、圖片等行爲。”
以上引號內容,是來自這篇文章。
從以上性騷擾行爲的解釋來看,可以認爲肖同學不構成“性騷擾”。
不過,要多說一句的是,在香港,以下六種情形都會構成“性騷擾”。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要求,言語騷擾,有性意味的動作,製造敵意環境,以利益作條件的性騷擾。”
按照這個標準,肖同學在香港就有可能符合第四條“有性意味的動作”。
那麼是基於什麼事實呢?
據網絡截圖顯示,如果上傳肖同學疑似“抓癢癢”的動作視頻到社交視頻平臺,視頻無法通過,會顯示該視頻涉嫌或屬於“淫穢”視頻。
這也就是說社交視頻平臺的內容審覈工作人員認爲肖同學“抓癢癢”的視頻可能是屬於色情內容。
所以當楊同學注意到肖同學疑似“抓癢癢”時,就會意識到被性騷擾。
性騷擾和強姦一樣,都是一種性同意的認定。也就是說,如果女方覺得男方的行爲或表現對自己構成了性騷擾,那麼法院就會進入性騷擾被認定的條件是否構成的認定程序中。
先是有肖同學疑似“抓癢癢”,可能是在“自慰”,這個需要法院的認定。第二個條件,也有這一行爲的後續證據。
從網上流傳的由原始錄音剪輯整合的9分15秒視頻顯示肖同學整個過程一直很害怕、很擔心、很無助,不像是被冤枉的情緒和心理反應。
相反,楊同學的語調透露着緊張,害怕和肖同學單獨相處,只願意在公共場合說這件事件等一系列心理反應,顯示出楊同學想要維護自己權利的心理反應很符合情境,相對理性,前後說話邏輯不存在矛盾,不存在要蓄意“誣告”的可能。
假設肖同學真的是在“抓癢癢”,爲什麼他要害怕呢?他完全不必低聲下氣的說要私下道歉,說要私下給錢,說要私下解決,他展示的是一點也不願意公開賠禮道歉的態度和心理。
另外,肖同學犯了溼疹之疾,真正顯示他病歷的是在事件發生之後,不是事件發生之前。
我查了一下“猥褻”的條款,好像只有一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構成“公共場所猥褻”。
寫到這裡,我覺得武漢大學做出的記過處分或許是對的。
武漢大學還是應該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對肖同學的重新認定和處理理當謹慎。法院只是判決肖同學不構成“性騷擾”,但不代表不構成“猥褻”。
無論這一結果會是什麼,我想這一處理結果,必將載入武漢大學的史冊。作爲百年名校,武漢大學對於處理,要慎之又慎,嚴格做到程序正義,才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木田之光寫於2025年8月3日)
本文參考資料:
1.事件發生後的現場錄音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5182717294477398
2. 如何界定和判責“性騷擾”丨學習民法典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836733
3. 從個案看公共場所輕微猥褻行爲認定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3/t20250327_6915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