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跳器捐 新指引擬年底完成
今年六月宜蘭某醫院爆出「心臟停止死亡後器捐」爭議,該案被質疑捐贈者在仍接着葉克膜、心跳未停止情況下,要求檢警相驗,並準備摘除器官移植,後經證實是流程認知錯誤,導致溝通落差;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昨指出,爲避免落差最快年底完成指引修訂,未來盼再優化流程,比照義大利模式,可望增百分之廿五器捐量。
一名廿一歲男子車禍重傷後以葉克膜維生,家屬主動提出器捐,檢察官到場相驗時,因男子仍有心跳、未撤除維生設備,引發「直摘器官」爭議,後續調查認爲爭議源自程序與認知落差;但宜蘭地檢強調,檢察官是依法審慎評估,並非對法規不熟所致。
器捐及病主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表示,爲了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已提交修訂「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草案給衛福部,其中爭議點在於指引中第四條中提及「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也讓檢警認爲心臟停止者不該使用維生設備。
李明哲說,實務上心臟停止後死亡是指撤除維生系統後,心臟停止跳動五分鐘,即進入不可逆腦死階段,而器官移植得在限時內完成,若檢警得等到心臟完全停止,再執行相驗,可移植的器官,恐礙於相驗時間冗長而不能使用,瞭解器捐流程的檢警,過去多會配合,並在五分鐘內完成相驗,但指引文字易讓該流程出現認知落差。
北醫附醫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主任江仰仁表示,臨牀上爲避免檢警相驗流程延宕移植手術,移植團隊儘可能會希望捐贈者屬於「腦死後器捐」,因捐贈者由兩位醫師判定腦死,依規定可持續使用維生系統,檢警相驗時間就較爲彈性,不影響移植手術,因此,若心死後器捐指引,能在等待相驗過程中,持續使用維生系統,將能增加器官來源,約一年能增加十例以上的器官捐贈者。
李明哲說,目前已與法務部高檢署達到共識,並將指引第四條的文字修訂爲「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經由檢警同意後仍可執行器捐流程」,將其指引草案提交衛福部,十二月將召開會議討論,最快會議後,由衛福部函頒新指引後施行。
李明哲期待,下一步臺灣能比照義大利的心死後器捐流程,由一組熟悉器捐的檢警組成「專責小組」與器捐中心對接,加速器捐流程,此舉可望能增加國內百分之廿五的器官來源。
法務部官員指出,衛福部曾兩度與法務部討論相關議題,但雙方尚未取得共識,現行「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主要規範腦死個案,法務部已建議衛福部檢討並修正「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