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缺席!8名大法官一起評議 裁定受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疑義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一起毀損案時,認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牴觸憲法訴訟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去年3月7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公告已受理。

憲法訴訟法因在野黨立法委員修正評議及宣告違憲門檻,憲法法庭幾近停擺1年,上月19日在排除拒絕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名大法官後,5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不過憲訴法受理的門檻當時未遭修改,本件由8名大法官一起參與評議,「沒有人請假」。

依憲訴法第32條規定,受理聲請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換句話說,受理案至少獲得5票支持,但要作出判決,仍面臨3名主張「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而不參與評議的難題。

本案源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毀損罪的少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以少年設籍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爲由,裁定將案子移送花院,但花院在另起案件的調查程序中,該名少年和法定代理人都說已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把案件移轉至桃院審理。

法官邱佳玄認爲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致收受移轉的法院,就算因事後少年家庭變故,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纔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卻也無從再移轉管轄,違反憲法第156條「國家爲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

邱佳玄指出,少事法於1962年1月19日製訂後,第15條就沒再變更過,現已無法考究立法目的,但若是想讓少年獲得更適當的保護,何以受移送的法院就不能再行移送?

邱認爲該法的規定可能出於追求程序安定,避免少年法庭法官推諉案件,讓少年淪爲人球,但全面禁止再次移送,忽略少年在成長階段容易因家庭環境等因素而不斷遷徙;若爲避免法官推諉,或可規定爲「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一起毀損案時,認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牴觸憲法訴訟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2025年3月7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公告已受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