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酒駕輕微?法官判免刑被質疑

鄒姓女子謊報失竊10萬元被依誣告罪起訴,她犯後不認罪、審理也未到庭,法院以情節輕微判免刑;黃姓男子接連酒駕,兩度都獲免刑仍三犯。類似判決引發法界議論,質疑法官太過「佛心」,認爲法官判免刑理由應說服大衆,否則易引起不公平觀感。

刑法61條規定,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減刑後仍嫌過重,得免除其刑。有法官解釋免刑制度是以被告有罪,但免予執行,形同犯錯不必受罰,免刑判決理由須讓大衆信服,應說明何爲情堪憫恕,否則外界觀感不佳。

檢警調查鄒女去年搭高鐵到臺中,向警方謊稱事前在臺北車站上廁所遭竊10萬元,鄒女說詞反覆,警方調閱監視器也不符,她被依誣告罪嫌起訴;臺中地院傳喚鄒女未到庭,法官比對相關證據,認定她犯行明確。

中院表示,鄒女誣告雖不可取,但犯罪情節輕微,就算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猶嫌過重。

桃園黃男曾販毒遭判16年,2016年假釋,之後酒駕被抓判免刑,同年9月再犯,法院以他假釋後有當志工及捐款,若再回監執行6年殘刑,讓他更生努力化爲烏有,罕見再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