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病歷我作主? 健保資料庫的退出權與治理挑戰

▲臺灣全民健保制度運行三十年,其衍生的全國醫療資料庫,已成爲公共衛生與生醫研究領域的重要資產。(圖/記者洪巧藍攝)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臺灣全民健保制度運行三十年,其衍生的全國醫療資料庫,已成爲公共衛生與生醫研究領域的重要資產。此一涵蓋近乎全體國民、歷時久遠的資料庫,爲疾病趨勢分析、醫療政策評估及學術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實證基礎。

資料的二次利用 是否充分尊重個人自決權?

然而,這項公共利益的成就,始終伴隨着一個核心的法理暨倫理爭議,其資料的二次利用,是否充分尊重了個人的資訊自決權?當個人的敏感健康資訊被用於初始目的(健保給付)之外的研究時,現行的法律框架未能提供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使其難以有效控制個人資料的流向與用途。

在當代法治社會對個人人格權保護日趨重視的背景下,此種爲追求集體福祉而可能犧牲個體權利的模式,已面臨根本性的挑戰。

此一法律與倫理的緊張關係,在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迎來了關鍵轉折。該判決進行了細緻的法益權衡,一方面肯認國家爲增進公共利益,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利用健保資料進行學術研究,本質上合憲;另一方面,則明確指出當時的法律框架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大法官認爲,現行法規欠缺讓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其個人資料被二次利用的機制,亦未設立獨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料利用的合規性與正當性。

此判決確立了人民對於其健保資料應享有「退出權」(Right to opt-out),並將其定位爲資訊自決權不可或缺的程序保障。這不僅是對行政機關的法律命令,更爲臺灣的數據治理設下了以個體權利爲核心的憲法準則。

健保資料庫的永續利用  繫於以「信託關係」爲基礎的治理模式

爲迴應憲法法庭的要求,行政院近期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並規劃於今年8月12日的法定期限前,開放民衆以書面方式行使退出權。

此舉雖是遵循憲法判決的必要措施,但從法律治理的角度觀之,一個僅提供「同意或退出」的二元選項,仍是相對基礎的治理模式。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在保障退出權的基礎上,建構一個更爲精緻、透明且值得信賴的資料治理框架。

未來的專法與相關規範,應進一步探討更細緻的授權模式,例如「目的別授權」或「分層授權」的可行性,讓民衆得以依據不同的研究目的或資料敏感程度,做出更爲自主的決定。這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關乎整個治理體系能否贏得公衆信任。

賦予民衆退出權之後,一個可預見的實務挑戰隨之而來:若大量民衆選擇退出,是否會損及資料庫的完整性與代表性,進而產生「抽樣偏差」(Sampling Bias)?

此一疑慮確實存在,尤其在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研究中,資料的完整性是研究結論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偏差的數據可能導致失準的研究結果,甚至誤導公共政策的制定,最終反而可能損及原本欲促進的公共利益。

然而,應對此一挑戰的根本之道,並非限縮或消極看待民衆行使權利,而應是積極地建構一個足以贏取信任的治理體系。政府與研究單位必須從根本上轉變角色,從資料的「擁有者」轉變爲受人民信託的「管理者」。

最終,健保資料庫的永續利用,繫於一個以「信託關係」爲基礎的治理模式。這意味着必須建立權責分明且獨立運作的監督機制,確保所有資料利用申請都經過嚴格的倫理與法律審查。

同時,應建立公開透明的溝通平臺,定期向社會報告資料庫的使用情形、研究成果及其對社會的具體貢獻。

當民衆能清楚認知其所貢獻的資料,如何在嚴謹的監督下被正當使用,並確實轉化爲可共享的社會福祉時,纔可能從被動的資料提供者,轉變爲主動的協作者。

唯有透過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社會信任的建立,才能在保障個人尊嚴與資訊自決權的前提下,讓健保資料庫的公共價值得以永續發展。

▼健保資料庫的永續利用,繫於一個以「信託關係」爲基礎的治理模式。這意味着必須建立權責分明且獨立運作的監督機制,確保所有資料利用申請都經過嚴格的倫理與法律審查。(圖/示意圖/記者楊佩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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