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管理專法出爐 臺權會批退出權無進展 政府只想處理憲判
政院今(15日)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訂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民衆行使退出權等內容,接下來將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本報資料照)
政院今(15日)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訂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民衆行使退出權等內容,接下來將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臺灣人權促進會批評,此次的草案內容與舊版「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很像,看起來只想處理憲判,在退出權沒有進展。衛福部允許提供資料進行學術研究,但草案卻提及產生的利益需撥補健保基金,試問公益目的如何產生產業利益?這類的研究應迴歸當事人的同意。
臺權會副秘書長周冠汝表示,過去臺權會有提出幾個修法重點,但沒有被衛福部接受。草案仍維持政府可在基於國家安全、依其他法律等條件之下,限制民衆的退出權,臺權會曾呼籲衛福部可直接盤點出哪些法律可限縮,且要設計好限縮的程序,而不是讓機關自行解釋條文。
周冠汝說,在英國,雖然退出權具有一些限制的條件,但都有搭配完整的程序。民衆即便沒辦法退出,卻可向持有資料的單位要求退出。此次的草案看來,政府只是想處理憲判,退出權還是沒有進展。
針對退出權,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吳全峰則表示,草案明訂保險人受理後,應自申請日起30日內,註記不得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停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這表示在30天空窗期內,資料仍可能會給出去。另假名化後建立的資料,能不能退出也是個問題,母法應要把這些說清楚。
這項專法也明訂,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資料,若產生利益,需將一定比例的回饋金撥補到健保基金。周冠汝直言,當初資料的提供是基於公益目的,在公益目的之下,如何產生產業利益?這類型的研究應迴歸當事人的同意。
吳全峰另提及,專法要求主管機關建置資料庫,又要求主管機關考覈資料庫的管理及運用,形同「球員兼裁判」,不符憲判所要求的獨立機制。另政府基於職務需求申請的目的外利用,未要求提供計劃書,資料怎麼用、如何操作都無從得知,這在資料治理上不是好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