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如何管理?雲南出臺辦法

爲規範和加強

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

《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明確資金使用範圍、分配和預算下達

使用和管理等事項

詳情如下

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雲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農業發展資金”)是指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糧油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保障、農業產業發展、農業資源保護、農村改革試點等省對下補助資金。

第三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9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及評估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

第四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省農業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州(市)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農業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和審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並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指導、督促各地做好任務實施、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開展任務完成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省農業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覈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以及項目審覈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任務和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對各自提供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糧油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保障支出

1.糧油生產。支持糧食、油料等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實施糧油生產、重大病蟲害防治等。

2.畜牧業生產。支持推進生豬、牛羊、家禽等畜牧業穩健發展,保障生豬等重要畜禽產品穩定供給和質量安全。

(二)農業產業發展支出

3.現代種業發展。支持省級種質資源保護鑑定與開發利用、農作物品種試驗與評價、優良新品種展示示範推廣、農作物種子質量及市場管理等。

4.農機化發展與購置補貼。配套中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持購置與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和農機報廢更新;支持開展農機研發製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農機創新產品試點、提升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服務能力等。

5.農業科技教育。支持農業科技培訓及宣傳推廣、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重點育種試點示範、農作物安全監管及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農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等。

6.農產品初加工。支持農產品原料基地建設、產地初加工、技術改造等。

7.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支持改善農業生產設施條件、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提升生產經營能力。

8.市場與信息化。支持推進智慧農業發展、區域公共品牌創建宣傳及推廣工作等。

9.地方特色農業產業發展。支持各地推進當地特色農業產業提質增效等。

10.農產品質量安全。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綠色、有機和名特優新農產品登記認證,基層監管體系建設及重特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處置等。

(三)農業資源保護支出

11.化肥農藥減量。支持化肥農藥減量示範等,重點支持“九湖”流域試點示範。

12.長江禁漁與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支持開展“長江十年禁漁”執法建設及重點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等。

13.農業環境資源保護。支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控類耕地風險管控、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村能源建設等。

(四)農村改革試點

1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土地延包試點。支持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第二輪承包土地到期後延長30年試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化試點建設等。

15.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支持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

(五)農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

主要用於安排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農業發展其他重點工作等。

第六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彌補單位公用經費、單位人員保障支出、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和彌補預算收支缺口等與農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各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要求嚴格預算編制、執行。

第七條 各地可根據省農業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下達到州(市)本級和縣級的資金中適當安排項目管理費,安排金額不超過下達資金規模的5%,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籌解決。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規劃設計、評審評估、招標監理、培訓指導、檢查驗收、績效評價以及資金監管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第六條中規定的各項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按支出方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補助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並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資金監督管理等設置調節係數進行適當調節。

因素法採用因素:

(一)基礎因素。包括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一產增加值等。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

(二)政策任務因素。根據省委、省政府既定的年度農業發展工作目標任務確定,有既定政策標準的,按明確標準進行分配;未明確具體政策標準的,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

(三)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因素。主要包括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下同)數量等。

調節係數按照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各地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和財會監督等各渠道發現問題等適當進行調節。

定額補助法分配,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發展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和計劃,已明確承擔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其他工作任務採取發佈任務申報通知,通過“縣(市、區)申報、州(市)審覈推薦、省級評審確定”等程序確定實施項目並測算分配,項目的組織、評審、實施等環節應與部門預算編報、批覆的時間節點相銜接,及時形成支出,發揮資金效益。

各支持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別確定具體測算指標,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我省農業工作重點和政策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職責分工,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預算後30日內,提出當年省農業發展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將資金預算下達州(市)財政部門,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州(市)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後,在30日內完成下達。縣(市、區)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後,在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各級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根據資金使用單位項目建設進度和完成情況,憑審覈確認後的材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兌付按照雲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執行,統一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進行兌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績效目標與資金同步下達。各州(市)、縣(市、區)在完成資金績效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發展資金支出方向內適當調劑使用資金。除納入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整合試點範圍的項目,不同轉移支付項目之間不得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省級資金切塊用於州(市)及以下地區性政策任務。

第十二條 按照“誰使用誰審批”的原則,省農業發展資金下達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程序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完善項目庫,明確實施對象及補助標準,及時組織實施並建立健全臺賬管理。

第十三條 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原則上當年項目應在當年度內實施完畢。結轉結餘的省農業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餘,因規劃滯後導致的,由具體規劃部門承擔責任;因資金下達不及時導致的,若屬於資金申請和分配計劃提供不及時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若屬於其他情況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未按期完工導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驗收不及時導致的,由驗收牽頭部門承擔責任;因未收回部門已上報項目結轉結餘資金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況導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覈實本級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爲本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覈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27個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關於將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優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實施細則》(雲財農〔2024〕35號)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省農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按照省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覈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資金下達時,績效目標隨資金下達文件一併下達項目實施單位。

預算執行中,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適時掌握資金落實、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目標實現等動態情況,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績效目標下達後,原則上不應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的,區域整體績效目標報上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覈准,項目績效目標報本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覈准。

預算執行結束後,各州(市)、縣(市、區)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次年3月31日前,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自評,根據需要開展部門評價,形成全省資金績效總體評價報告。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強化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爲省農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農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綜合運用實施過程抽查、大數據技術等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增加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抽查檢查。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在資金分配、審覈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項目、個人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佔挪用雲南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於2016年3月24日印發的《雲南省農業廳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農財〔2016〕8號)同時廢止。

可前往雲南省財政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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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雲南發佈、雲南省財政廳

責任編輯 貓恩泊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