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一偵查隊長侵吞公積金 12萬元交保馬上被拔官

北檢

臺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遭檢舉在擔任臺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假藉不實公務名目,挪用侵佔隊上公積金近萬元,涉嫌貪污,經北市刑大自清自檢報請臺北地檢署偵辦,北檢14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臺北市刑大兵分3路搜索文山一分局陳員辦公室及住居所。檢察官漏夜復訊後認爲陳員涉嫌重大,但犯罪金額不高,尚無羈押必要,15日凌晨依僞造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諭知陳員12萬元交保。

臺北市警局今早發佈新聞稿,已將陳員改調非主管職務,以靜候調查。市警局表示,市警局針對員警違法違紀案件,均主動調查,依法嚴處,絕不寬貸,秉持「警紀警辦」、「毋枉毋縱」之立場及「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之態度,展現淨化團隊決心,以維警譽。

據瞭解,陳俊銘曾在萬華、中山、信義等分局派出所所長,在北市刑大任職期間打詐成效卓着,2024年調任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就被爆料治軍過於嚴謹,要求同仁上班時間離座就要回報行蹤,要求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甚至要求警員把破案獎金上繳到公積金,警員獲得5千到1萬元獎金,得貢獻20%,獲超過1萬的人則要貢獻30%。

調查局接獲檢舉,指陳員於2023年擔任臺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自訂規定,要求員警將破案獎金上繳作爲公積金,涉嫌以不實名目,不當侵佔挪用隊上公積金,金額近萬元。另北市刑大自清自檢,報請北檢指揮偵辦,調查局懷疑陳員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檢昨天 (14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臺北市刑大,持法院核發之3張搜索票,搜索陳俊銘住居所及文山一分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