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爭亡父遺妹妹抓傷姊 辯稱「自我防衛」判拘20日

黃姓姊妹爲父親遺產籤協議發生衝突,妹妹出手抓傷姊姊,被臺南地院依家暴傷害罪判拘役20日。(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對都已退休的黃姓姊妹,爲處理父親留下的遺產,去年3月6日到代書事務所籤「遺產協議」時發生爭執,姊姊對協議內容有疑議,伸手要拿回妹妹包包中的契約被擋下,2人發生拉扯,妹妹拿手機打姊姊、伸手抓傷姊姊雙手手背,被姊姊怒告傷害。妹妹辯稱是自我防衛,未被法官認可,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姊姊提告指出,當天2人到代書事務所籤「遺產協議」,她是伸手要拿妹妹的包包,想拿回她籤的協議,給果妹妹先用手機打她的手,再摔她的手機、抓傷她的手背,反控她不讓妹妹離開。

妹妹則反駁,「當天是姊姊出其不備的過來搶我的包包,我基於保護自己,當場抵抗不讓她搶走我的包包,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我是自我防衛,沒有傷害她的理由;代書在現場看到,將我們分開,避免繼續肢體衝突,然後我就將姊姊簽好的協議書,當着代書的面前拿給她後,先行離開。」

妹妹又稱,「當天簽完契約後,我把契約放進我的包包要離開,走到電梯口,姊姊突然過來搶我的包包,我爲了保護包包,反射動作就是抵抗,雙方發生肢體拉扯。我不想讓姊姊拉走包包,可能有推她,我只是保護包包。」

在現場目擊的代書作證指出,當天協商到後面,雙方認知上有出入,姊姊簽了之後問她兒子意見,反悔不想籤,想拿回協議契約,他先進去個人辦公室,讓黃家姊姊自己協商,後來發現外面有聲響,出去查看,發現雙方扭打起來,他過去阻擋雙方及居中協調後,黃家姊妹各自離去。姊姊應該有受傷。

臺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告與告訴人是姊妹關係,妹妹不思理性處理紛爭,徒手傷害姊姊,致雙手背擦挫傷,所爲實甚不該;犯後又否認所犯家庭暴力犯行,未與姊姊和解或賠償損害,依家暴傷害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