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選上村長 找人告發誣陷對手買票 被關還要賠60萬

新竹縣連男與夏男在民國111年競選湖口鄉的村長,夏男找患有輕度智障的徐姓村民,跑到竹市刑大告發連男與劉男向徐姓村民以500元買票,經偵查後不起訴,連男與劉男認爲因夏男誣告行爲,導致2人遭受鄰里內非議與質疑,心裡折磨而迄今仍無法平復,且耗費大量時間心力面對偵查機關訊問,請求賠償2人各300萬精神慰撫金,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判各賠30萬。

對此,夏男辯稱是徐男誣告,不應要求他來賠償,也否認有故意誣告的事實,且他並未對外散佈,知悉者甚少,對兩人的名譽信用影響甚微,也未實際舉證有何損害,2人請求的慰撫金過高。

法官調查,夏男於111年11月19日帶徐男前往新竹市刑大提出檢舉,並由員警製作檢舉筆錄而稱「連男與劉男於111年7月29日向徐男以500元的代價買票」,經警方移送新竹地檢偵查,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不實檢舉行爲,在112年度被告誣告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夏男不服上訴遭駁回。法官認爲,連男與劉男主張夏男虛捏事實,誣指其2人涉犯賄選罪,應堪認定。

法官認爲以不實內容檢舉賄選行爲,縱未廣佈於社會,然已使第三人知悉該情事,足使2人於社會上對其品德客觀評價遭受貶損,對於聲望必有減損,可認已侵害名譽權,並使其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法官審酌,夏男爲順利當選,竟故意虛構事實,利用司法機關追訴犯罪的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其所爲加害手段及程度非輕。且並未獲得原告諒解,兼衡原告2人名譽受損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判夏男要給付2人各30萬元精神慰撫金。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