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軍人不滿同志戀被曝光!控告愛人的媽 誣告反要賠償2萬
▲臺南地院審理黃女誣告損及楊婦名譽案,判黃女賠償楊婦精神損害。(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楊姓婦人反對女兒與軍中同袍黃姓女子發展同志戀情,竟向部隊長官揭露兩人營外同居情事,遭黃女控告妨害名譽,檢方將楊婦不起訴處分後,楊婦轉而反控黃女誣告並求償律師費及精神撫慰金74萬元,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黃女行爲已侵害名譽,判須賠償2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黃女爲職業軍人,與楊婦的女兒是軍中同袍,在同單位服役,兩人於2021年10月間,被楊婦發現2人疑似交往還在營外租屋同居,楊婦表示,曾接到督察室監察官電話詢問,便據實向部隊說明兩人關係與租屋情況。不料黃女於2022年8月提告楊婦涉嫌誹謗,但檢方認爲罪嫌不足,將楊婦處分不起訴。
楊婦因此反控黃女誣告,並請求賠償律師費24萬元與精神慰撫金50萬元。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律師費並非必要損害支出,難以認定爲誣告所致損害,駁回此部分請求,但指出黃女誣告行爲已對楊婦名譽造成傷害,酌情判賠精神慰撫金2萬元及年息5%。法院也考量雙方經濟條件與實際受損狀況,裁定其餘請求無據駁回。
法官指出,誣告行爲本質上即屬侵害名譽與信用,屬於侵權責任。雖然黃女爲現役軍人,未違反軍紀另案處分,但在誤指楊婦「造謠抹黑」後未能提出實證,反倒影響楊婦社會聲譽,而構成民法上名譽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