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遭冒名貸款70萬!女商人怒告銀行、董座 誣告下場曝

▲北市1名陳姓女商人自導自演遭冒貸70萬,法院依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罪,判她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女商人自稱遭人冒名貸款70萬元,憤而向地檢署提告,痛斥國泰世華銀行疏於把關,甚至連董事長郭明鑑也被她列爲被告。未料檢警深入追查,發現從申請到提款全是她親自操作,根本沒有所謂的「冒貸」。士林地院認定她犯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陳女於2021年5月,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大樹速貸」線上系統申請70萬元信貸,透過輸入身分證號與本人手機號碼,接收一次性驗證簡訊(OTP)後完成身份認證,並選擇將款項撥入自己在國泰的帳戶。該筆貸款於翌日成功撥款,帳戶內資金陸續提領60萬元,後續數月也有正常還款紀錄。

一年多後,陳女突然於2022年7月間向士林分局報案,聲稱「遭人冒名貸款」,並於10月向士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主張國泰世華銀行未經她同意就撥款,認爲銀行內部可能有人造假資料,連董事長郭明鑑也列入被告欄位。

在法院審理期間,陳女全盤否認貸款是她本人申請,辯稱她從未收到國泰發送的OTP簡訊,也未曾確認貸款契約。她並聲稱手機號碼曾無法正常上網、接聽,懷疑住家附近設有「監控機房」長期監聽,甚至推測手機曾被偷,只是忘了報案時間。

她進一步質疑國泰提供的資料存有疑點,聲稱警方曾告知她IP位置在國外,「所以查不到是誰」,但國泰卻稱IP位址在臺灣,認爲兩者說法矛盾。

法院審理時,調閱國泰世華銀行的貸款申請紀錄與撥款明細,發現整個流程包括OTP驗證、簡訊通知、貸款撥款,都是以陳女登記的門號及帳戶完成,且帳戶自核貸後持續有存入資金、按月還款,與「遭人冒名貸款」的情形完全不符。

此外,提款憑證上的陳女簽名筆跡,與她在警詢筆錄與法院文書上的簽名高度相似,法院認定「即便未親籤紙本借據,仍可確認爲本人線上申貸。」至於她所稱手機失竊或異常訊號等情,警方資料顯示她直到貸款一年後才報案遺失手機,無法證明在貸款當下有手機遭盜用情形。

法官認,陳女明知貸款系由自己操作,卻仍以書狀向警方及檢察官提告他人犯罪,企圖引導偵查單位調查一場虛構的冒貸案,不僅浪費警檢資源,更妨礙司法正常運作。且於偵查與審判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加上曾有類似濫告紀錄,依《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