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滿女女戀租屋同居曝光 控訴軍中同袍母親誹謗反被判誣告

職業軍人黃姓女子與同袍是對同性情侶,因遭對方母親反對,違反規定在外租屋同居,對方母親向服役單位陳報,反遭誣指涉誹謗,母女情誼大受影響,更面對刑事偵查,最後獲不起訴後提告附帶民事賠償。臺南地院認黃女犯誣告罪處5月,緩刑2年,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

黃女一度否認犯行,直至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請求與對方母親調解,賠償損害,若未能達成共識,也願公益捐款國庫10萬元作爲緩刑條件。她向法官求情,稱目前爲職業軍人,若未獲緩刑宣告,將遭單位汰除,喪失軍人身分。

不過,同袍母親則具狀表示,她身心飽受煎熬,無法原諒被告,不願調解,也不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臺南地院指出,黃女與告訴人女兒由同袍發展爲同性情侶,因遭反對,違反軍中規定在外租屋同居,告訴人據實向服役單位陳述上情,卻遭黃女誣指涉嫌誹謗,過程中,除母女情誼大受影響,也需面對刑事偵查,所受精神痛苦必然不輕。但考量緩刑宣告與否,攸關黃女軍人身分,黃女願以賠償告訴人或捐款國庫方式彌補所犯,均屬適當。

臺南地院表示,告訴人雖無調解意願,但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受非財產損害,自能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獲得填補,而讓黃女保有軍人身分,有固定工作收入,也有助於告訴人將來受償,因而諭知緩刑2年,並命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以啓自新。法官認她犯誣告罪處5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

臺南地院表示,告訴人雖無調解意願,但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讓黃女保有軍人身分,有固定工作收入,也有助於告訴人將來受償,認黃女犯誣告罪處5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