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臺股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可成科技(2474)之董事會改選結果,公司派保住所有董事席位,外資股東提名的董事皆未當選。此事件彰顯的是公司法爲何要給持股滿1%的股東有董事提名權與股東會提案權?這些事件的肇始點,在於該公司的現金(含約當現金)與金融資產投資部位非常高,而外資股東則在意這些資金用途的規劃是否合理。

以2024年報而言,可成的現金與金融資產金額高達約2,000億元,佔資產總額的87%,即使僅考量現金、債務工具投資與各類定期存款亦有約1,800億元;而可成之不動產、廠房與設備則僅佔資產的5%,這樣的財務結構在科技業是十分獨特的。可成之現金與金融資產部位原本就不低,再加上2020年陸續出售中國大陸廠區,手上握有非常高的現金,只好先投資到金融資產、並實行多次庫藏股,再佈局未來轉型。